保险有四大原则:

最大诚信原则

近因原则

保险利益原则

损失补偿原则

四大基本原则就像保险行业的基本法,为保险行业的发展保驾护航。

其实,这些原则,大都是在1906年英国《法上保险法》中确定的。

而在1906年之前,保险业已经发展了400余年。

可见,它们并非早早定好,而是,在保险业发展过程中,不断在实际情况的磨合中完善而来。

之前,鹏哥已经介绍过最大诚信原则、近因原则和保险利益原则。

今天就来介绍一下损失补偿原则。

了解一下,保险为什么不那么赔,而是这么赔?

本文主要内容:

  • 什么是损失补偿原则?
  • 损失补偿的方式是什么?
  • 什么保险不适用损失补偿原则?

一、什么是损失补偿原则

损失补偿原则是指,当保险标的发生保险事故后,保险公司对保险标的所遭受的实际损失,在保险金额范围内予以经济赔偿的原则。

这就意味着,受益人得到的经济补偿不会超过实际损失。

保险公司的经济赔偿责任,只在于使受益人恢复到受损失前的经济原状,而不是通过保险赔付使受益人的经济状况比损失前还好。

我国《保险法》第五十五条对此也有明文规定:

投保人和保险人约定保险标的的保险价值并在合同中载明的,保险标的发生损失时,以约定的保险价值为赔偿计算标准。投保人和保险人未约定保险标的的保险价值的,保险标的发生损失时,以保险事故发生时保险标的的实际价值为赔偿计算标准。保险金额不得超过保险价值。超过保险价值的,超过部分无效,保险人应当退还相应的保险费。保险金额低于保险价值的,除合同另有约定外,保险人按照保险金额与保险价值的比例承担赔偿保险金的责任。

损失补偿原则主要体现在五个方面:

1. 仅对保险责任范围内进行赔偿

我们在购买保险时,保险合同都有明文规定,什么情况下理赔。

比如:货物运输保险,货物运输保险承保货物在运输过程中因遭受自然灾害和意外事故所造成的损失。

你说货物提前运到地方了,放在仓库里损坏了,虽然在保险的承保时间内,保险公司给理赔吗?

显然不给。

法律遵循的准则是:法无禁止即为允许。

保险合同的准则是:合同没有规定理赔的,就是不赔。

这也是为什么一直和大家强调,买保险之前要多看合同内容的原因。

不要到了需要理赔的时候,才想起来去翻保险合同。

2. 以实际损失为限进行赔偿

当保险标的遭受损失时,保险公司仅以保险标的当前实际现金价值来作为确定保险实际价值的标准,并以保险标的实际现金价值作为衡量损失程度和补偿金额。

保险标的实际现金价值的计算也很简单:

实际现金价值 = 重置价值 - 折旧

以我们最常接触的车损险为例,一般计算车损险保额的标准是:

当年保额 = 新车购车成本 - 折旧

车损险的折旧是按月计算的,9 座及以下客车月折旧率为 0.6% ,10 座及以上客车的折旧率为 0.9% ,不满一个月的不折旧。

假如我们 3 年前花 15 万购买了一辆新车,现在的车损险保额就应该是:

15 万 - 15 万 x 0.6% x 36 个月 = 117600 元

如果出现事故需要理赔,不考虑责任比例,不考虑免赔额等其他所有因素,保险公司最高赔偿就是 117600 元。

并且随着折旧时间的增加,每年保额都会降低。

你说,我想多花点点把保额提高行不行?

对不起,不行!

这就是保险的损失补偿原则。

以保险标的当前实际经济损失为准。

案例 1 :

2018年初,老王花 50 万买了一套摄影器材。

太贵了,万一损失了心疼呀。

于是给这套器材购买了 50 万保额的保险。

设备不断更新换代了,到了今年再买同样的设备,全新的只需要 40 万。

两年的折旧费是 4 万。

年初时设备因为一场大火损失了,在保险公司的保障责任之内,保险公司应该赔偿多少钱?

50 万 - 4 万折旧 = 46 万?

并不是。

而是:

40 万 - 4 万折旧 = 36 万

最终赔偿的是 36 万。

现在设备的重置价值并不是当初的 50 万,而是现在的 40 万,再减去折旧的 4 万元,最终赔偿 36 万。

保险标的贬值的这么算,那增值了怎么算?

比如房产,我们再来看一个案例。

案例 2 :

5 年前老李花了 200 万买了间厂房,同时也给厂房投保了保额为 200 万的保险。

现在厂房已经涨到 260 万了,结果就在上个月失火,厂房全给烧没了。

这 5 年下来,折旧费有 100 万,保险公司应该赔多少?

260 万 - 100 万折旧 = 160 万

老李最终能拿到 160 万赔偿。

那如果厂房涨到 400 万,而不是 260 万呢?

保险公司是不是应该赔偿:

400 万 - 100 万折旧 = 300 万?

并不是,保险公司最终会赔偿 200 万保额。

这里就涉及到另一个话题:保险以保险金额为限进行赔偿

3. 以保额为限进行赔偿

以刚才的案例 2 展开一点说明。

保险金额是保险公司支付给受益人赔偿金额的上限。

不管保险标的损失有多大,保险公司赔偿最高也不会超过保险金额,也就是我们常说的保额。

你说我 10 年以前买房子的时候花了 80 万,我给房子投保了 80 万保额的损失险。

现在房子升值了,值 800 万,如果房子损失了,你得赔偿我 800 万。

即使折旧费 100 万,保险公司还得赔偿我 700 万。

这怎么可能呢?

你不如把房子卖给保险公司得了。

4. 以保险利益为限进行赔偿

之前咱们讲过保险利益,保险在赔偿的时候要以保险利益为限。

案例 3 :

2 年前,老王花 400 万买了两个厂房,后来投保了共计 400 万的财产损失险,保障期限 5 年。

1 年前,把其中价值 200 万的一个厂房卖给了老张。

半年前失火,两个厂房都烧没了,保险公司应该赔偿老王多少钱?

根据保险利益原则,老王对已经出售的那厂房没有保险利益,所以即使当初为该厂房投保了损失险,即使损失发生在保障时间之内,保险公司也不赔偿。

5. 不能从保险赔偿中额外获利

受益人不能从保险赔偿中额外获利是损失补偿原则的根本。

在实际应用中,能够从保险赔偿中额外获利的情况分为以下几种:

保险标的受损失后仍有残值:残值就是受损后仍然有的价值。比如一船价值 500 万元的货物,因为在运输途中遭遇暴雨,造成货物进水,损失了 400 万元,残值为 100 万元。保险公司在理赔时,会从保额中扣除 100 万元,最多赔偿 400 万元。

第三者造成的损失:小李给自己新车投保了 20 万元车损险,结果刚上路没多久就被别人撞了,造成车辆损失 3 万元。

对方全责。

这时候,小李可以要求保险公司赔偿这 3 万元。但同时,小李必须将向第三者索赔的权利转让给保险公司,由保险公司负责向事故责任方追回这 3 万元损失。

这就是代位追偿原则,后期我们会专门聊聊代位追偿原则。

或者小李也可以直接向事故责任方索要 3 万元损失,但就不能再向保险公司要求索赔了。

同一保险标的多次投保:如果投保人就同一保险标的向多家保险公司投保,保险标的遭受损失时,保险公司也只能按损失的实际现金价值进行赔付。并且总赔付金额不得超过实际损失的现金价值。

案例 4 :

小李半年前给自己房子投保了三份损失保险。甲保险公司保额200万,乙保险公司保额400万,丙保险公司保额300万。

前几天房子遭受损失,实际损失为 100 万元。

报案后,甲乙丙三家保险公司共计赔付 100 万元,而不是各自赔付 100 万元。

各自赔付 100 万元,就意味着小李损失了 100 万,得到了 300 万,赚了 200 万。

这不符合保险损失补偿原则。

二、损失补偿的方式

损失赔偿的方式并不是一成不变的,事实上,赔偿方式有几种,具体怎么赔偿,仍然要以保险公司合同为准。

我们可以选择对我们有利的赔偿方式。

1. 比例赔偿

比例赔偿方式适用于不定值保险的保额计算。

什么叫不定值保险?

保险标的价值不是固定不变的,而是不断变化的。

比如固定资产、设备,随着使用时长及市场需求情况的变化,保险标的会有增值、减值和折旧,这样的保险标的就是不定值。

不定值保险根据保险标的价值的变化会出现两种情况:保额大于现价、保额小于现价。

(1)保额大于现价

这种情况被称为足额保险,计算起来也最简单。

赔偿金额=实际损失金额

在保额之内,实际损失了多少,就赔偿多少。

(2)保额小于现价

如果保险金额小于保险标的实际损失的现在价值,被视为不足额保险,该怎么赔偿呢?

这个问题相对复杂一点。

赔偿金额 = 损失金额 x (保险金额/现在价值)

案例 5 :

老张在 3 年前将工厂价值 600 万元的设备投保了保额为 500 万元的损失险。

1 年前,工厂失火,造成设备损坏,损失了 50 万元。

当时设备重置的费用是 800 万,2 年的设备折旧费 60 万元。

保险公司实际应该向老张支付的赔偿金额为:

损失金额 x (保险金额/现在价值)

= 50 万 x (500 万/(800 万 - 60 万))

= 33.78 万

如果在损失发生时,重置费用小于保额呢?

还是上面的案例,只不过重置费用不是 800 万了,而是 400 万。

这时候保险公司需要赔偿的保额就是实际损失金额,即 50 万。

这就存在一个问题:如果保险标的在投保后涨价,算上折旧以后仍高于保额,这种情况下出险,保险公司赔偿的金额反而少了。

坤鹏论保:损失补偿原则告诉你,为什么你的保险这样赔?-坤鹏论

2. 定值赔偿

定值赔偿方式适用于定值保险的保额计算。

定值赔偿按照保险标的损失程度来计算最终赔偿金额。

损失程度 = 损失价值/实际价值

固定资产、设备都算保险价值不固定的,那什么才算是保险价值固定呢?

比如货物。

货物在运输途中的价值就是定值。

所以定值保险一般都被认为是足额保险。

如果保险标的全部损失,则:

赔偿金额 = 保险金额

如果保险标的部分损失,则:

赔偿金额 = 保险金额 x(损失价值/现在价值)

例如 6 :

某船运公司运输一批价值 500 万元的货,并且为这批货投保了 500 万保额的损失险。

在运输途中因为暴雨导致船舱进水,货物被淹,导致货物损失 300 万。

货物损失时的重置价值仍为 500 万元。

保险公司赔偿的金额为:

保险金额 x(损失价值/现在价值)

= 500 万 x (300万/500万)

= 300 万

如果货物损失时的重置价值为 600 万元呢?

保险公司赔偿的金额则为:

保险金额x(损失价值/现在价值)

= 500 万 x ( 300 万/600 万)

= 250 万

如果损失发生时,货物全部损失,但在损失发生时的重置价值是 600 万呢?

保险公司赔偿全部损失,但不超过保额,也就是最终赔偿 500 万元。

如果损失发生时,货物全部损失,但在损失发生时的重置价值是 400 万呢?

保险公司同样会按照 500 万元保额进行赔偿,而不是赔偿 400 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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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第一损失赔偿

第一损失赔偿方式也被称为第一危险赔偿方式。

在保额范围内,按照保险标的实际损失金额来计算赔偿金额。

在不超过保额的情况下:

赔偿金额 = 损失金额

这种赔偿方式不考虑保险标的的现在价值,也就没有重置价值的概念了。

目前家庭财产保险大多采用第一损失赔偿方式。

第一损失赔偿方式不考虑保额与保险标的现在价值是否一致,是否足额,都当足额看。

并且都当足额进行赔偿。

但赔偿总额不超过保额。

4. 限额责任赔偿

限额责任赔偿方式是指保险公司与投保人就保险标的遭受损失规定一个限额,赔偿损失与否,与这个限额有关。

既然是限额决定了是否理赔,那赔偿方式肯定也会分为两种:

(1)超限额赔偿

保险公司对小于规定限额的损失不予理赔,只对超过限额的损失给予理赔。

最常见的就是机动车保险。

通常我们的机动车保险都有一个免赔额,比如 300 元免赔额。

只有超过 300 元的损失,保险公司给予理赔 300 元以上的损失。

低于 300 元的损失,保险公司不管。

所以现在还有一个保险叫“不计免赔”,不知道大家在上机动车保险时是否投保了?

投保了“不计免赔”,出现损失时,不管多少钱保险公司都给理赔。

(2)不足限额赔偿

与超限额赔偿相反,不足限额赔偿是指保险公司对小于规定限额的差额部分予以理赔,大于或等于限额的不予理赔。

不足限额赔偿多用于农业保险。

比如农作物收成保险,规定每亩地预计收益是 2000 元,如果因为天灾或其他保险公司承保的原因导致农作物欠收,每亩地实际收益只有 1200 元,由保险公司赔偿差额的 800 元。

理赔上,保险公司的赔偿形式可分为:现金形式、重新转换、修理恢复等等,不过目前大都在现金形式为主。

具体哪种形式,都是由投保人与保险公司在投保之初约定好的,在保险合同中都有体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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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什么保险不适用损失补偿原则?

说了这么多,可能有人会有疑问。

既然损失补偿原则是保险的基本原则,所有保险都适用么?怎么对这个原则感受不深呢?

其实损失补偿原则更多适用于财产险。

人身险并不完全适用损失补偿原则。

人身险都是以人的生命或健康为保险标的。

人的生命和健康如何定价呢?怎么确定损失是补偿而不是获利呢?

以寿险为例,比如小刘给自己投保了 1000 万保额的定期寿险,小杨给自己投保了 50 万保额的定期寿险。

你说他们俩的生命价值不一样?

还是说小刘的受益人从中获利了?

这种事情说不清楚。

人身险适用损失补偿原则更多体现在医疗险中。

虽然商业医疗险动辄 200 万、300 万保额,但真正理赔的金额,是合理且必须的治疗费用。

是以实际的治疗花费为标准的,并不是真的会理赔 200 万、300 万。

这是损失补偿原则在人身险中最好的应用。

除了医疗险以外,像重疾险、寿险、意外险,基本看不到损失补偿原则的影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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