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们说了这么久保单现金价值,到底什么是保单的现金价值?为什么要有现金价值?
这些问题仍然困扰着很多人,今天鹏哥就讲讲这个问题。
通过本文,大家可以更深入地了解:
- 什么是保单现金价值?
- 哪些保单有现金价值?
- 保单现金价值归谁所有?
- 怎么取回保单现金价值?
- 保单现金价值还有什么价值?
一、什么是保单现金价值?
我们知道,随着年龄增长,死亡率也会提高。
1693年,英国天文学家哈雷编制了第一张最完整的死亡表,此表统计了各年龄段的死亡率和生存率。
这是寿险精算的基础。
1756年,詹姆斯·道德逊根据哈雷的死亡表计算出了各年龄段的人投保寿险应缴纳的保费,这种保费称为“自然保费”。
但自然保费有一个问题:年龄越大需要支出的保费越多。
可是,通常情况下,年龄越大经济收入越少,如果缴纳的保费更多,显然会给投保人造成很大压力。
因此,詹姆斯·道德逊又提出了“均衡保险费”的理论。
均衡保险费是将整个缴费期间应缴的保险费“均匀”地分摊到整个交费期内,使得每年所交保险费固定一个标准,不会随年龄增长而增加。
年轻时“多”交一些,年龄大时“少”交一些,通过这种平均,让每年交的保费一样多。
这样在保单生效后,“多”交的保险费便“存”在了保险单上,这部分“存”起来的保险费,便是保单的现金价值。
以寿险为例说明一下:
小张在30岁时购买了一份保障到60岁的寿险,30年缴费,100万保额。
正常情况下,身故风险是随着年龄增长而增加。
所以小张首年保费是840元,之后每年保费增长3%,最后一年保费接近2000元。
这是自然保险费率下的缴费方式。
但通常情况下,我们购买的寿险每年保费都不是这么个增长法,而是固定不变的。
比如同样保障情况下,每年交保费1210元。
这是均衡保险费率。
保险公司在核算自己成本时,仍然是按被保险人年龄计算身故风险,相当于第一年多收了投保人370元。
第二年、第三年,以及未来的一些年,都会多收一部分保费。
这部分多收的钱,以及这些钱所产生的收益,都会被视为保单现金价值。
多年后,当每年保费多于1210元时,保险公司每年仍然收投保人1210元,不够的钱就从保单现金价值中扣。
所以我们看到保单现金价值开始几年越来越多,当到达一个临界点以后就开始越来越少。
直到最后一年交完保费,或者保单出现理赔时,现金价值归零。
二、哪些保单有现金价值?
既然保单有现金价值,那是不是所有保单都有现金价值呢?
显然不是。
通过上面对保单现金价值的介绍不难看出,拥有现金价值的保单要同时符合两个条件:
- 长期险;
- 采用均衡保险费率。
只有长期险才会涉及到可以提前“存”一部分保费。
短期保险,比如一年期保险的保费都是一年一交,不涉及提前“存”保费的情况。
所以短险没有现金价值,长险才有。
如果是自然费率,每年保费随着年龄增加而增长,不需要提前“存”保费。
只有均衡保险费率的保险才会涉及要提前“存”保费。
基于这两个条件,以下保险会有现金价值:
1. 寿险
不管是定期寿险还是终身寿险,都符合上面提到的两个条件。
作为一种拥有五、六百年历史的保险,均衡保险费率原本就是为寿险准备的,所以寿险肯定是有现金价值存在的。
2. 重疾险
我们通常接触到的重疾险也符合上面两个条件,所以重疾险同样有现金价值。
当然,现在也有一部分一年期的重疾险,这部分重疾险是没有现金价值的,好在一年期重疾险一直也没有什么市场。
我们接触最多的仍然是长期甚至终身型的重疾险。
3. 年金险
年金险同样符合上述两个条件。
作为理财类保险,年金险不仅有现金价值,并且现金价值还非常高。
如果退保,年金险几乎是唯一一个不会损失保费的保险类型,因为现金价值往往会高过保费。
4. 防癌险
防癌险平时大家接触的会少一些,一般是作为重疾险的替换产品,给那些无法投保重疾险用户准备的,防癌险的保单同样有现金价值。
不过与重疾险相同,一年期防癌险是没有现金价值的。
5. 两全险
很多人对两全保险并不很了解,作为寿险的一种,被保险人无论在保险期内死亡还是生存至期满,两全保险都会给付保险金。
所以两全保险也是有现金价值的。
6. 长期意外险
平时我们接触比较多的是一年期意外险,这类意外险是没有现金价值的。
但长期意外险是有现金价值的,虽然现金价值未必有多高。
我们经常接触的百万医疗险保单是没有现金价值的。
因为百万医疗险都是一年一投保,即使6年保证续保,也是一年一投保,只不过 6 年内保险公司不会拒保而已。
在《我们期待的长期医疗险,可能就要梦想成真了》一文中鹏哥曾提到,未来有可能会推出长期百万医疗险。
但即便这样,长期百万医疗险也没有现金价值,因为长期百万医疗险会采用自然费率定价。
三、保单现金价值归谁所有?
是不是会有人认为,保单现金价值也归受益人所有?
事实上并非如此,保单现金价值归投保人所有。
投保人是与保险公司订立合同的人,有支付保费的义务。
作为保单实际出资人,保单中提前“存”的钱归出资人,这并不难理解吧?
我国《保险法》第十条规定:
保险合同是投保人与保险人约定保险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投保人是指与保险人订立保险合同,并按照合同约定负有支付保险费义务的人。保险人是指与投保人订立保险合同,并按照合同约定承担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责任的保险公司。
既然保单是归投保人所有,那投保人对保单现金价值会有什么影响呢?
- 如果投保人身故,保单现金价值可以作为投保人的遗产进行处理;
- 如果投保人欠债被强制执行,保单现金价值也可以作为投保人资产被执行。
所以“保单可以避债、避税”之类的说法,有时候并不严谨。
四、怎么取回保单现金价值?
既然保单现金价值是属于投保人的,是不是说投保人可以随时取回这部分钱呢?
作为保单现金价值的所有权人,投保人确实有权利随时取回属于自己的钱,保险公司也不会有任何阻挠。
但取回现金价值并不像我们从银行取存款那么简单,通常只有以下两种情况可以取回保单现金价值。
1. 退保
退保是取回保单现金价值最常用的方法。
鹏哥被问到最多的问题之一就是:我的保单退保的话能退回多少钱?
真实的情况是,能退回保单现金价值。
而保单现金价值与投保产品及投保年限有关,都会写在保险合同中。
所以想知道自己退保时能退回多少钱,最好的办法就是去翻翻保险合同中现金价值那部分内容。
退保虽然可以取回现金价值,但也意味着这份保单的保障同时中止。
对于保障类产品,如果仅仅因为想取回保单现金价值而退保,确实有些得不偿失。
对于理财类产品,如果过了一定年限后再退保,基本上不会损失保费,只是收益可能会少一些。
2. 被强制执行
如果投保人欠债被执行,保单现金价值作为投保人的资产,是可以被法院执行的。
可能有人会说,不对呀,保单是不能被执行的。
《保险法》第二十三条规定: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非法干预保险人履行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的义务,也不得限制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取得保险金的权利。
这是很多人认为“保单可以避债”的法律证明。
这里规定的是,保险理赔金是受益人的合法所得,可不用于还债。
保单现金价值并不在本条规定之中。
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加强和规范对被执行人拥有的人身保险产品财产利益执行的通知》:
投保人购买传统型、分红型、投资连接型、万能型人身保险产品、依保单约定可获得的生存保险金、或以现金方式支付的保单红利、或退保后保单的现金价值,均属于投保人、被保险人或受益人的财产权。当投保人、被保险人或受益人作为被执行人时,该财产权属于责任财产,人民法院可以执行。
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加强和规范被执行人所有的人身保险产品财产性权益执行的通知》:
保险合同存续期间,人身保险产品财产性权益依照法律、法规规定,或依照保险合同约定归属于被执行人的,人民法院可以执行。人身保险产品财产性权益包括依保险合同约定可领取的生存保险金、现金红利、退保可获得的现金价值(账户价值、未到期保费),依保险合同可确认但尚未完成支付的保险金,及其他权属明确的财产性权益。
虽然这不是全国性的司法解释,但在全国司法审判中都会有非常重要的参考意义。
当然,如果保单现金价值被法院强制执行,也意味着保单需要退保。
人身保障类保险如果被强制退保,对于被保险人和受益人来说会有很大损失,因为保障本身要比保单现金价值高。
所以作为保单利益相关人,被保险人和受益人可以通过支付等同于保单现金价值的资金来为这张保单做保全。
保全以后只要变更投保人即可,这样保单持续有效,保单现金价值也将归新投保人所有。
五、保单现金价值还有什么价值?
对于人身险来说,保单现金价值往往较低,可利用的空间不大。
但理财类保险就不同了,比如养老年金险、教育年金险等,现金价值往往会比保费还高。
这类保单现金价值最大用处是:可以申请保单贷款。
通常年金险保险公司都支持保单贷款,也就是以保单现金价值作为抵押,从保险公司申请贷款。
这类贷款的好处是:
放款快:一般几个工作日内就能到账;
利率低:至少要比从银行贷款利率低很多。
只要把贷款还完,就可以继续申请,并且在此期间,保险仍然有效。
保险公司对保单贷款是持支持态度的,审核各方面都比较简单、高效。
如果短期内有资金需求,并且有年金险,投保人就可以向保险公司申请保单贷款。
很多保险公司最高能贷出保单现金价值的 80% 。
所以你看,保单现金价值还是很有学问的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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