世上本无时间,时间,是人类经由思想制造出来的抽象而又形象的东西,正是它让人类意识到自己在不停地失去中奔向死亡,所以正因为失去,我们才知道了时间。

——坤鹏论

坤鹏论:读《克拉底鲁篇》名称到底是约定的还是自然的?(九)-坤鹏论

在《读《克拉底鲁篇》 名称到底是约定的还是自然的?(八)》中我们了解到,克拉底鲁认为,只要是名称就是正确的,因为虚假的东西=不存在=不能言说=没有名称,就算是言说了,也是胡说八道,是无意义的声音。

其实,他的“一个人怎么能说出不存在(不是)的东西”的观点并不算错,但是,他错就错在被苏格拉底偷梁换柱为了虚假=不存在。

而虚假并非真正意义的不存在,只是和当下的事态不符合的东西,这种东西,一不是真正不存在,二不是完全无意义。

可怜的克拉底鲁就这样从一开始便被苏格拉底牵住了鼻子,生生将将相对意义的不存在等同于了绝对意义上的不存在。

哎,方向错了,怎么走都南辕北辙。

今天的文章中最重要的指导思想是:

模仿就是模仿,模仿的结果永远是相似且只能是相似,而不是与对象100%的、从里到外的一模一样。

当然,这里还有个前提:命名者虽然不是一般人,但本质还是人,不是神。

苏格拉底的论证就是以此为根基展开的。

一、名称不全都是好的、正确的

苏格拉底并没有继续纠缠不存在、虚假,而是继续掌控主动,牵起新话头,表示要找到一个二人的结合点:

——“因为你会承认名称与被命名的事物不是一回事,对吗?”

——“你会进一步承认名称是对事物的模仿吗?”

——“你会说图画也是对事物的模仿,但模仿的方式不一样,是吗?”——“我指的是图像的模仿和语词的模仿——在模仿事物时的属性和用法是不一样的。”

第一句是重点,它表达的意思是,名称≠被命名的事物本身,否则两者完全一样,那么将会有两个一模一样的事物,但这是不可能的,苏格拉底在后面还会详细论证。

由此,苏格拉底确定,不管是画像,还是语词,都与它们所模仿的事物并非100%等同。

另外两句话再次明确了苏格拉底以前的观点——命名和图画一样,都是对事物属性的模仿,只是所模仿的属性与用法不同,因此,命名、图画的本质相同,类比是成立的。

现实中,我们“可以把男人相同的地方说成是男人的,把女人相同的地方说成是女人的,其余类推。”

“相反,你也可以把男人相同的地方说成是女人的,把女人相同的地方说成是男人的。”

两种指称方式中,只有第一种是正确的,它“把属于某个事物并与该事物相同的属性说成是这个事物的”。

虽然第一种正确,但是第二种方式也是现实存在的。

只不过“第一种指称的方式,无论是用图像还是名称,我称之为正确的,当这种方式只用于名称时,我称之为既真实又正确,另一种方式提供了不同的名称和指称,我称之为错误的,当它只用于名称时,我称之为既虚假又错误。”

在这里苏格拉底确定了名称的两种现实存在:既真实又正确、既虚假又错误。

而且,在现实中,我们还可以将一幅不像对方的画像说成是他的画像,方法就是“把这幅画与他相同的地方指给他看”,使其产生视觉效果,甚至还可以利用听觉效果令对方认同。

以上这部分其实读起来挺让人费解的,需要读很多遍才能隐隐摸着脉络。

坤鹏论认为,苏格拉底所要表达的思想是:

现实中名称也和图画一样有好坏对错的区分,并不是所有名称都是好的、正确的。

名称的好坏对错则是,“若我能用名称以及图像来指称对象,那么我们把正确的指称叫做真理,把错误的指称叫做谬误。现在如果有这样一种名称的错误指称,那么也会有错误的或不恰当的对动作的指称,有名词就有动词,句子就是由它们构成的。”

前面讲过,希腊语句由两种词构成:名词和动词,错误的名词+错误的词=错误的句子,这里表达的意思是,命题也是有正确与错误之分的。

图画好坏的根源在画家,如果“在画画时你可以恰当地着色和画出图形”,“提供了所有这些东西”的画家,就能“提供一幅完善的图画或图形”。

“提供了所有这些东西”中的“东西”,坤鹏论认为是指事物的属性,涉及到图画模仿的属性,就是颜色和图形。

将“东西”换到命名方面,则指事物的本质,名称能够包含的本质越全面、越精准,就越是好名称。

但是不好的画家——“消除或增加画中的某些东西的人也提供了一幅图画或图形,但不是一幅好图画。”

接着,苏格拉底转回到命名,他说:“以同样的方式,如果用音节和字母模仿事物本质的人提供了所有适宜的东西,那么他会创造一个好形象,换言之,创造了一个好名称,但若他去掉或增加了一些东西,那么他也会创造一个形象,但不是一个好形象,因此我推论,有些名称创造得好,有些名称创造得不好。”

也就是说,命名者的颜料就是字母和音节,他们通过字母和音节来模仿事物的本质,如果对字母和音节运用得不好——“去掉或增加了一些”字母或音节,也可能会创造一个不够准确的名称,但是也仍然是一个名称,这样,名称作为摹本,不可能是完美无缺的。

在得到克拉底鲁的“没错”之后,苏格拉底乘胜追击:

“那么,给事物命名的技艺师有时候是好的,或者说他可以是差的,是吗?”

“给事物命名的技艺家叫做立法家吗?”

“那么,与其他技艺家一样,立法家可以是好的或差的,如果我们前面承认了的东西是对的,那么推论必然如此。”

坤鹏论:读《克拉底鲁篇》名称到底是约定的还是自然的?(九)-坤鹏论

二、名称是模仿,模仿永远是相似而不是一模一样

这部分争论的焦点是,正确的名称是由组成名称的字母对被命名的事物的本质的模仿,那么这个名称是否是完全意义的模仿,有没有或多或少的性质遗漏?

克拉底鲁并不同意这种把图像和名称进行平行类比的做法。

他认为,一幅肖像可以略去对象的某些特征,但仍然是一幅可以辨认的肖像,而一个名称如果去掉一个字母,就可能不是一个名称了。

当我们改变其中的部分字母的时候,这样就不仅仅是错误的问题,甚至可以说已经不存在了,因为这些被改变的东西已经成了异于该名称的事物了。

也就说,名称虽然是模仿,但是和事物之间的相似性是不能改变的,一旦其中的组成部分发生了变化,那么原来的名称也就不再是名称了。

具体讲就是,名称一旦通过字母给定了之后,就是固定的,不能再发生改变,如果发生了改变,那么就不能再算作是事物的名称。

苏格拉底表示,这种观点并不完全正确,增加或者减少名称的某些性质,指称的形象仍然是形象,模仿本身是一种相似性,而不可能是完全相同。

“我相信你说的这种情况对数字来说可能是正确的,要么就是这个数字本身,要么就根本不是这个数字。例如十这个数字要是增加或者减少其中一个部分,马上就会变成十以外的其他数字,对其他数字来说也一样,但这种状况并适用于事物的性质或由用形象来表现任何事物。”

比如:对于一幅画,减少或者增添了其中的一部分之后,从整体上仍然可以理解这幅画的形象,因为其中的主要或者基本的含义并没有发生改变。”

而且,如果名称和事物一模一样既可笑,也不可能。

“我倒宁可说,如果形象能在任何具体一点上都表现整个实际事物,那么这个形象也就不再是形象了。

让我们假定有两个对象,一个是克拉底鲁,另一个是克拉底鲁的形象。我们还要进一步假定,某个神在刻画克拉底鲁的形象时,不仅像画家那样使它有外形和颜色,而且也创造出像你的内脏一样的内在组织,也有同样的热度和柔软,并使之能够运动,把和你一样的灵魂和心灵输入其中,简言之,模仿你拥有的一切性质,造就另一个你。

在这个时候,你会这是克拉底鲁,那是克拉底鲁的形象,还是会说有有两个克拉底鲁。”

显而易见,“我会说有两个克拉底鲁”。

这也就说明了模仿中增加或减少事物的性质并不影响事物本身。

所以,“我们必须寻找某些关于形象的真理原则和关于名称的真理原则,不要坚持说增加或减少了某些东西,形象就不再是形象。你难道没有觉察到,形象与形象所代表的真实事物以及与真实事物完全相同的对应物相差甚远吗?”

“事物的名称如果与事物完全一模一样,结果会有多么可笑!因为这样一来名称就成了第二个事物,无人能够决定哪一个是名称,哪一个是实际事物。”

所以,苏格拉底得出如下结论:

——“有些名称的命名是正确的,有些名称的命名是不正确的;”

——“不要坚持说名称应当与事物完全一样,而是允许经常发生的字母误换”;

——“只要一般性质保留下来了,即使缺了某些字母,事物仍旧得到指称”,不过,“如果提供了所需要的所有字母,那么就是好的,如果只提供了所需要的小部分字母,那么就是不好的”。

可见,苏格拉底此时是支持赫谟根尼的一些观点,用音节和字母对事物的命名,但又不同于赫谟根尼。

苏格拉底坚持的原则是名称中要包含事物的本质,只要这一点没有发生变化,名称就仍然是正确的。

只有这个原则才能确定名称的正确与错误,而不是名称是否与事物完全一样。

坤鹏论:读《克拉底鲁篇》名称到底是约定的还是自然的?(九)-坤鹏论

三、从语源学论证命名包含有约定性

接着,苏格拉底又从语源学出发来论证命名中包含有约定性特征。

名称之所以正确,是由于其“大部分由恰当的、与事物相似的字母组成,否则就不会有名称与事物的相似性。”

但是,现实中,“同样也一部分名称制定得不恰当,糟蹋了语词的美和结构。”

苏格拉底指出,如果名称要与事物相似,就必须从构成它的字母开始与事物相似才行,就像“绘画的颜料在性质上与被模仿的事物没有一点儿相似之处,人们怎么能够创作出一幅画来”呢?

“除非构成名称的最初元素与被模仿的名称有某种程度的相似性,否则的话,名称也不可能与真实存在的事物有相似之处。”

但是,苏格拉底又举例证明,确实也有不少名称使用了与所模仿事物不相似的字母。

这种情况一般是“如果这是对的,那么你与自己有了一种约定,名称的正确性成了一种习俗,因为不相似的字母同样也可以表示相似的东西,只要它们能被习俗和约定所批准。即使假定你把约定和习俗区别开来,你仍旧得说出语词的意义是由习俗决定的而不是由相似性决定的。因为习俗既可以用相似的东西来指示,也可以用不相似的东西来指示。”

这段对话的中心思想是:

第一,名称之所以正确也是由于其部分的字母具有和事物相似的属性组成的,也就和对象之间具有了相似性;

第二,不完全符合事物性质的名称是否是名称?仍然是!因为基于约定的原则,和事物没有任何相似性的名称也可以用来表示事物,这个名称获得一致的赞成。

第三,语词也就是由约定决定的,而不是由相似性决定的。

“我非常同意你的说法,语词应当尽可能与事物相同,但我担心这样一来我们所说的相似性就如赫谟根尼说过的那样变得非常可怜,必须要由习俗的帮助方能维护其正确性。因为我相信,如果我们一直,或几乎永远使用相似的东西、完全适宜的东西来表达事物,那么这是语言最完善的状态,与之相反则是最不完善的。”

不过,现实中我们的语言很多时候是在两者之间,所以需要习俗来保证能用这种不完善的语言进行交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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