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果一件事出来了,当事人不就事论事,而是选择抢占道德制高点,或是顾左右而言他,非要将其搞得云山雾罩,烟雾缭绕,横看成岭侧成峰,远近高低各不同,基本上可以说明,当事人心里有鬼。
——坤鹏论
上次坤鹏论说到,大家对正义的定义争论不休,谁也说服不了谁。
特别是在与塞拉西马柯的遭遇战中,苏格拉底不得不靠着:一不许长篇演讲,令对方无法发挥特长,有劲使不出;二转移话题,由正义的结果反证对方的定义不成立。
其实,这场辩论赢得也不那么轻松,甚至说塞拉西马柯根本就没有心服口服,只是碰到苏格拉底这种耐力型、从不服输、永远不将主动权易手的对手,他无奈地主动撤退了。
而且,苏格拉底心里也很明白,他说:“到头来,我还是一无所知,在这场讨论中我一无所获,因为既然我连什么是正义都不知道,那么我就难以知道正义是不是一种德性,难以知道正义的拥有者是不是幸福。”
在格老孔和阿狄曼图可谓相当精彩、极具说服力的演讲之后,本以为苏格拉底就要哑口无言、无言以对之时,他的主角光环突然爆发,另辟蹊径,提出了建城,从在思想中建设的理想的城邦中寻找正义,然后以大见小,再来对照和发现个人的正义。
一、构建理想的城邦
苏格拉底的理想的城邦的建立,经历了猪猡城邦(或健康城邦)、兵营城邦(或净化的城邦),最终达到了哲人王城邦。
猪猡城邦或健康城邦是一种典型的无政府状态,类似陶渊明所描绘的世外桃园,过得极为简朴,人们却“可以生活安宁,身体健康,得享高寿,无疾而终”。
这种生活并非不可取,只是人性难以改变,所以城邦内的居民如果不受约束,很容易在欲望的牵引下走到繁荣的城邦,然后进一步沦为奢侈的城邦(或发高烧的城邦)。
随着人们的生活越来越奢侈,城邦不再是自给自足的了,必须要给城邦添加许多人,以满足那些非必需的需要,从而也就出现了更多非必需的技艺以及相应的从业者。
显而易见,不管是人还是资源,只要“无视生活必需品的界限,放纵自身,无限制地追求财富”,原有的城邦肯定是捉襟见肘了,去邻邦抢或是被邻邦抢成了必然,这就是战争的起源。
为了避免战争的灾难,兵营城邦也就应运而生地出现了。
接着,苏格拉底开始花费相当大的篇幅论证卫士的教育——音乐教育和体育教育。
其中的重点就在于音乐教育要有相应的立法规定,严厉杜绝现有诗歌故事中存在的诸多问题,特别是对于神和英雄的一些不当言论。
因为诗歌故事是希腊的启蒙教材,神和英雄应该是儿童、年轻人,甚至是所有人的最好榜样,而且从神的定义上讲,神是至善的、最好的、永恒的,也就不应该有任何缺点,可是,在《荷马史诗》、《神谱》中的诸神和英雄,他们贪婪、爱慕虚荣、心胸狭隘、睚眦必报……很多时候比人类还过犹不及。
总之,如果不对诗歌故事进行严格地规范和限制,很容易教坏小朋友,从而影响其一生,并危害他人以及城邦,城邦的本质是人,如果人腐坏了,人的聚集——城邦必将腐败,不是自己死就是被他人灭,由于关系城邦存亡,这个问题还必须要上升到立法的高度。
坤鹏论认为,卫士的教育其实是一种公民德性的教育——主要培养的是节制与勇敢这两种德性,而正义在狭义和严格意义上出自它们,或者是出自两者的适当结合。
另外,兵营式的城邦存在一个严重的问题,那就是个人利益与城邦利益的不和谐,统治者对城邦以及他人不可能有最高程度的关爱,因为他们关爱城邦和他人的动机主要来自于荣誉,而非其他利益。
所以,在第四卷一开篇,阿狄曼图就指出,当这个理想的城邦的统治者根本就没有个人幸福可言,而苏格拉底也不得不承认并辩解道:“在建立我们的城邦时,我们关注的目标并不是个人的幸福,而是作为整体的城邦所可能得到的最大幸福。”
当然,这并不是他的最终答案,且让我们继续看下去。
二、城邦的正义是什么?
在理想的城邦建立完成后,苏格拉底也得出了结论:只有工商者、辅助者、真正的卫士(统治者)这三种人、三个阶层在城邦中各尽其职且互不干扰时,才能有正义和正义的城邦,城邦的正义就是合理的分工。
而这个原则从一开始,也就是城邦建立之初,就早已被苏格拉底规定了下来,所以他才会说:“我们要找的这样东西从一开始就在我们眼前晃来晃去,但我们却总是视而不见”,“我们一直在以某种方式谈论它”,“当我们建立这个城邦时,从一开始我们就已经确定了一条普遍原则,我想,这条原则,或这条原则的某种形式,就是正义”,“我们确定下来并且经常说到的这条原则就是每个生活在这个城邦里的人都必须承担一项最适合他的天性的社会工作”,“只从事自己的职业而兼做其他职业”。
而屡屡被苏格拉底提到的“自己的事”,就是社会成员的特定职责,这一特定职责是按照社会等级结构秩序来划分的。
可以说,苏格拉底的正义观是以人生而不平等为基础的,为了夯实这个观念,他特意讲述了神在造人的过程中掺加不同金属材料的故事,金质的人天生就是统治者,银质的人应当是国家的军人和公务员,辅助统治者管理城邦,铁质和铜质的人将组成生产阶级,统治者、辅助者、工商者每个人都必须认命地做好分内工作,不去干涉别人的事。
“城邦的一条总原则:每个人必须在城邦里执行一种最适合他天性的职务,各做各的事而不相互干扰时,便有了正义。”
三、个人的正义是什么?
在找到城邦的正义并结束建城后,苏格拉底又返回头审视个人灵魂中的正义,从而确认灵魂的正义和城邦的正义是否完全对应,这样才能证明他最开始所说的,以大见小,见到城邦正义就能很容易地发现个人正义。
可以说,灵魂的正义与城邦的正义之间的对应,是理解《理想国》正义观的关键。
在此,苏格拉底主要通过论证灵魂与城邦是否同构来证明灵魂的正义是否与城邦的正义相同。
首先,他指出灵魂也由三个部分——欲望、理性、激情构成,结构相同。
其次,通过灵魂的对立原则证明了三个部分和城邦的三个阶层一样,各有自己独特的作用,有的是统治者,有的是被统治者,并分别产生了像智慧、勇敢这样的德性,功效相同。
那么,灵魂同样也需要各司其职,互不干扰才能达到和谐,从而证明了个人的正义和城邦的正义是相同的,个人的正义就是“做他分内的事”。
另外,在苏格拉底看来,不管是个人的正义还是城邦的正义,它们皆同宗于理型世界的正义的理型,所以本质相同,但是城邦的正义大于个人的正义,“城邦是放大的个人,个人是缩小的城邦,个人的正义就是城邦正义的缩影,达到自己主宰自己,自身内秩序井然”。
现在让我们一起回到第一卷结尾,就会发现苏格拉底这番漫长的论证,其实就是在解答这里提出的关于正义的三个问题:
什么是正义?
正义是不是一种德性?
正义的拥有者是不是幸福?
这三个问题的关系可以这样理解:
最初苏格拉底与凯发卢斯、波勒玛库斯、塞拉西马柯、格老孔、阿狄曼图等人争论不休的一个重要分歧就是,现实中,外在的正义与人生的幸福并不一致,甚至可能发生激烈的冲突。
也就是第三个问题:正义的拥有者是不是幸福?
如果正义本身对人不一定好,它又如何能让人甘愿追求呢?
如果城邦正义与个人的好生活无关,它如何能让人坚守呢?
苏格拉底很清楚地明白,不管是出于某种外部的强迫(法律),或是现实利益的威逼利诱,都不可能成为正义的根基,正义值得追求,必须得是因为它自身对人就是好的,而这就要解决第二个问题:正义是不是一种德性?
最终这些问题都可以归结到第一个问题:什么是(人的)正义?
《理想国》前四卷的总结今天就先到这里,明天继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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