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无完人,但凡是人,就会有弱点和缺点,但是,只要认可它们的存在很正常,丝毫不在意它们,顺其自然,我们就会从它们中解脱出来,不再被它们束缚得畏手畏脚。
——坤鹏论
坤鹏论曾经再三提到过,柏拉图的思想中闪烁着许多前人的光辉,称他为集大成者并不为过,而他的正义观,只要认真考究,也能在他之前的古希腊传统观念,以及一些苏格拉底前的古希腊哲学家的思想中找到源头。
不过,这个话题写完以后有些长了,为了降低阅读疲劳,将它拆成了两部分,今天先奉上第一部分。
一、正义=自然法则
在早期的古希腊人那里,只有一个一贯的、适用于整个宇宙方方面面的正义概念。
他们坚信着,正义本质上是神性的,属于宇宙论、存在论的概念。
正义最基本的含义就是宇宙的秩序、自然法则,在这点上,正义与老子所说的道很相似。
英国古典学者、曾被誉为“英国最有才华的女人”的简·艾伦·赫丽生在其著作《《古希腊宗教的社会起源》》中这样解释道:正义是整个自然宇宙、每一个自然物、每一个人的生命之道、规律和法则,每个事物的正义,都仅仅根据其自身而被自然所赋予,不受与其他事物的关系所影响。
以上这段话是不是让你一下子就联想到了苏格拉底那段比较烧脑的论述——“就某个事物本身来说,严格地说它仅仅与其自身相关”。
借着简·艾伦·赫丽生的阐述,我们可以这样理解古希腊人早期的正义:
每一个具体的事物在这个宇宙中,都被自然地赋予了存在的方式、分寸和界线,这些就是每个事物“自己的”本性或“应得”。
“应得”的就不是任何外在性、附加性、补偿性的东西,而是其自身成其为此物之“所是”、其内在的“自然”(本性)的存在方式。
所以,如果正义被用作动词、形容词、副词,就不是在表述一个事物和其他事物的关系,而是在表述一个事物自然存在方式的实现。
也就是说,当事物遵循宇宙秩序、自然法则,它就是正义的,它就达到了本然的存在方式——自得、自成、自我实现,实现了自身存在的卓越和完善,真正成为自身之“所是”,即“德性”的存在,正义也就从自然法则演化为事物本身、内在的一种“德性”。
很显然,事物正义这一德性的获得,和他物、他人没有任何关系,而苏格拉底所表达的不依赖外物、 不在与他人的关系中生成的个人的正义的德性(现代学界有人将之称为柏拉图式的正义),在某种程度上就是延续了这种古代的正义观。
反之,如果一个事物僭越了自己的界线、违背了自己“应得”的存在法则,它就是不正义的,它的存在就其自身而言就是不完善、恶的,它就必须要为之作出补偿。
由此可见,古希腊早期的正义,是用来专指事物自身存在之完善的德性,并不是在和他物关系的意义上被提及的,这很明显地和作为现代道德概念的正义有着本质的差异。
我们甚至可以这样说,直到城邦的正义以后,正义才开始逐渐演变成为一种人与人的关系。
另外,与正义一样,古希腊人谈论的善与恶,首先也都是以人或事物“自身的存在”而言,圆满地实现了自身的存在就是善的,否则就是恶,这与现在所理解的指向他人或自身之外事物的善与恶,也就是人与人关系的呈现出来的善与恶,完全不同,后者在古希腊人那里,只是一种引申、附加的意义。
所以,不管是正义,还是善恶,都是随着哲学的目光更多聚焦于人类社会,才开始从作为人自我实现的功能性概念,转化为了关系性概念。
这种转化的原因就在于,像城邦这样的人类社会,本质就是个人的聚集,是一个有机的整体,为了它的建立、维系,个人必须是服从整体的,如果个人都去追求自身的存在、实现自我,整体便无从谈起,整体需要描绘符合自己利益的正义、善恶的定义,而整体之所以成为整体,靠的就是关系连接。
所以,城邦的兴起,正义的观念也开始与它的传统观念发生偏移,更多被理解为外在的秩序性和秩序状态,于是相应的,谈论人的正义越来越困难。
因为城邦的正义的实践目的是城邦的巩固和维系,倡导的是分工;是我为人人,人人为我;是没有国哪有家;是皮之不存,毛将焉附。
而传统的个人的正义则是个人生命的完善和幸福,两者一个为整体,一个为个体,存在明显的隔阂,很多时候甚至是南辕北辙的——为了城邦整体还会抹杀个人的正义和幸福诉求。
而我们看到的《理想国》第一卷、第二卷的争论不休,其内在的分歧就在于此,也就是说,外在的正义和个人的内在幸福往往是不一致的,甚至可能发生激烈冲突。
正如《读<理想国> 领悟西方哲学的源泉(七十三)》提到的,黑格尔就此给出的总结是,柏拉图反其行之,将实体性的、普遍性的城邦作为基础,“甚至认为个人本人必须以普遍性的东西为他的目的、为他的伦理、为他的精神,并且认为个人的意志、行为、生活、享受都是为了国家,而国家便是他的第二天性、他的习惯、他的伦理。这个伦理的实体构成个体的精神、生命和本质,是个体的基础,它把自身系统化在一个活生生的有机的全体里,并且同时把自身分化在它的各个组成部分中,而这些组成部分的活动正是为了产生全体”。
到这里,我们也能够理解为什么尼采要旗帜鲜明地反哲学,反西方传统哲学,要执着地回到苏格拉底前的古希腊,找回他认为的真正的哲学,因为在苏格拉底将哲学从天上拉到人间之后,哲学便不再像以前那样关照自身的存在,而是纠缠于人与人的关系,换言之,尼采认为,自柏拉图之后,哲学就偏离了自然正义这个本质,放弃了星辰大海,放弃了自我意志,放弃了包括自己在内的事物本身,生活在了他人的地狱之中,迷失了自己,所以,他高喊着:活着真实的自己,每一个不曾起舞的日子,都是对生命的辜负!
写到这里,坤鹏论又不禁想起了老子《道德经》的那段话:
“大曰逝,逝曰远,远曰反。故道大,天大,地大,人亦大。域中有四大,而人居其一焉。人法地,地法天,天法道,道法自然。”
(解释:道是如此无穷无尽,既生成宇宙万物,又使万物回归道,所以说道很大,而顺从于道的天、地、人也都很大。宇宙有四“大”,人也是其中之一。人遵循地的规律特性,地效法于天,天以道作为运行的依据,而道自然而然。)
这其中的道法自然,自然是自己的样子的意思,指不为外力及人为干涉的状态,就是“自己如此”、自身“所是”、自我实现。
而后来的庄子所说的“依乎天理”、“因其固然”,天理和固然,就是道,自然法则,宇宙秩序。
所以,追根溯源,中西方很多观念其实是殊途同归的。
二、阿那克西曼的箴言
著名苏格拉底前古希腊哲学家阿那克西曼德对上面这个古希腊宇宙正义观念留下了一句箴言:
“事物生于何处,则必按照必然性毁于何处;因为它们必遵循时间的秩序支付罚金,为其非正义性而受审判。”
在阿那克西曼德看来,正义是支配自然世界的法则,斗争是一种负面的存在。
由于凡是生成的,必定要重归消失,人的生命、水、热、力等均是如此。
凡是有确定属性的,也可以确定这些属性的衰亡。
所以,凡具备确定属性并由这些属性组成的存在物,都不可能是永恒的,因为它们之上还有生灭的源头和原则。
阿那克西曼德由此推论,真正的存在物不可能具备任何确定的属性,否则它也会和其他一切事物一样必定产生和灭亡。
为了让生存不会停止,本原必须是不确定的,不具备导致它生灭的确定的属性,他创造了“无定”(不确定者),说“无定”分离诞生冷和热两种对立力量,然后万物通过生成的对立力量分裂出来。
而我们常说的“历史是由一系列的偶然构成的”恰恰就是一个很好的例子。
由此,阿那克西曼德还提出,万物生灭内在是正义与非正义的斗争。
正义就是永恒的“一”,不会生成也不会消逝的“一”,而“多”是非正义的,所以要不断通过衰亡来替自己赎罪。
“当他在既生事物的多样性中看出一堆正在赎罪的非正义性之时,他已经勇敢地抓住了最深刻的伦理问题的线团。”尼采在《希腊悲剧时代的哲学》中如此评价道。
不过,总的来说,阿那克西曼德和其他绝大部分苏格拉底前的古希腊哲学家一样,本质上是自然哲学家,思考的是宇宙本原,所以他的正义还是自然正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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