凡是思想之物,都是自身是一又是同的。

——坤鹏论

坤鹏论:柏拉图的理型论(二十二)-坤鹏论

一、前情回顾

在《柏拉图的理型论(二十一)》中,坤鹏论主要分享了巴门尼德对于理型论分沾说的批驳的上半部分:

第一,分沾的两种方式

首先,巴门尼德指出,个体事物分沾理型的方式只有两种:一是,每一个分沾者分沾着整个理型;二是,每一个分沾者分沾着理型的一部分。

接着,他便从这两种方式入手,论证理型论分沾说存在的谬误。

第二,每一个分沾者分沾着整个理型

柏拉图的理型论明确提出,理型是单一的。

也就是凡是同一类的个体事物只有一个理型,这是一切共相论的基本思想。

那么,只有一个理型,它又怎么可能存在于众多事物的第一个里面呢?

也就是说,单一的理型,而且还是同一个理型,说它同时整个地在许多事物里,这是不可能的。

因为,这些许多事物是分离开了的,所以,它们所分沾的理型必然自己分裂,自身和自身分离。

这个论证的关键是,单一性和完整性不能在为个体事物所分沾的理型中并存。

换言之,既要单一性,又要完整性,是不可能的,只能求一个,结果只能是:

保留单一性,舍弃完整性:单一的理型被分割开来,有多少个体事物就会被分割成多少部分;

保留完整性,舍弃单一性:整个的理型在每一个个体事物里,理型不再是单一的,有多少个体事物,就有多少个同一理型。

对此,苏格拉底用了日子的例子进行反击,说日子是单一的,同一的,它同时在各处,但并不和它自己分离,如果理型如同日子,一样也可以单一的、同一的,也同时在一切事物里。

巴门尼德则用帆篷的譬喻反证,说一张帆篷遮盖了许多人,是可以说一件物体整个地在许多人上面,可是,实际却是覆盖在每个人身上的并不是整张帆篷,覆盖在每个人身上的只是帆篷的一部分。

所以,理型就像帆篷,并不是整个在每个事物里面,而是有某一部分在每个事物里面,这就证明了,理型本身是可以分割的,分沾着它的事物就是只分沾着它的一部分,理型自身也就失去了完整性。

巴门尼德这部分的论证就是要证明,如果坚持理型是单一的,那么,每一个分沾者分沾着整个理型是不可能的,这样不仅将理型的完整性损坏了,而且还会将这单一性自身消灭。

关于为什么用帆篷,是因为古希腊人认为帆篷和日子是一样的。

古希腊神话说,世界上面蒙着一帐篷,一面白色,一面黑色,白色一面向着世界时,就是白天,黑色一面向着世界时,就是黑夜,那么,日子和帆篷基本就是一个意思了,也难怪苏格拉底居然没有任何反驳地表示:“至少看来是这样。”

不过,坤鹏论认为,理型、日子都是思想的抽象之物,它们都是自身是一又是同的,比如:某个理论、某个思想、某个故事等等,而帆篷却是现实之物。

坤鹏论:柏拉图的理型论(二十二)-坤鹏论

二、理型论的分沾说(下)

1.每一个分沾者分沾着理型的一部分

在论证完“每一个分沾者分沾着整个理型”之后,巴门尼德继续论证分沾说的另一个方式——“每一个分沾者分沾着理型的一部分”,也就是部分地分沾。

巴门尼德问:“苏格拉底啊,那你是不是打算说,我们发现的单一的理型实际上是可以被分割开来的,这样的话,它还仍旧是单一的吗?”

“肯定不是。”苏格拉底答道。

“对,你看,如果你把那个‘大’本身加以分割成部分,那些大的事物中的每一个就该由于分沾了‘大’的一部分而成为大的,但这一部分却小于‘大’本身,这不是显然不合理的吗?”

因为按照理型论,大的事物只能由于“大”的理型——即只能因为分沾“大”的理型——成为大的,否则不能成为这样。

但是,“大”的一部分和“大”自身比较,不是大,却是小,如果事物因为分有“大”的一部分——即分有小——成为大的,那就是不合理的,荒谬的。

让我们再打开《斐德罗篇》看看这个论证的注释。

“大的东西之所以成为大的、比较大的东西,是由于‘大’的理型,较小的东西之所以成为较小的,是由于‘小’的理型。”

“如果有人跟你说,一个人比另一个人大些或小些,是由于一个头,你可不要接受这个说法。”

“你要坚持只说,每一个较大的东西之所以比另一个东西大些不是由于别的,只是由于那个‘大’的理型,较小的之所以小些是由于那个‘小’的理型。”

“我想你如果说一个人比另一个人大些或小些是由于一个头,恐怕会遇到反驳,因为照你的说法,首先,较大的大些,较小的小些就是由于同一个东西;其次,较大的人大些是由于一个头,而头却是小的,那些较大的东西大是由于小的东西,岂非怪事。”

“那你就不敢说,十个比八个多是由于两个,两个是它多的原因了。你就会说,十个之所以多是由于‘数’,由于它是较大的数;二尺之所以大于一尺,并不是由于‘一半’,是由于‘大小’。”

这就像有人说吃第10个馒头饱了,早知就不用吃前边的9个,功劳只算在第10个。

好了,让我们再回到《巴门尼德篇》,继续学习。

“再者,如果每件事物得到‘相等’本身的一小部分,‘相等’本身的这个一小部分小于‘相等’本身,那么这个‘相等’本身的一小部分能使它的具有者与其他事物相等吗?”


Just Do It

请试着用上面“大”的解释来解释“相等”这个例子,关键:“相等”的一部分是不等。

解答:一件事物不能因为分沾“相等”的一部分而等于任何另一事物,因为:“相等”的一部分小于“相等”,它是不等,如果一件事物由于“相等”的一部分,而等于任何另一事物,就相当于是等由于不等了,这是不可能的。


“不能,这是不可能的。”苏格拉底回答。

“再以‘小’本身为例,我们中的某人拥有‘小’本身的一部分,‘小’本身大于‘小’本身的这个部分,因为这个部分是‘小’本身的一部分,是吧?”

在陈康的译注中,他使用简单的数学对此进行了论证,非常不错,坤鹏论借花献佛。

假设:

s=“小”的理型;

m=“小”的理型的一部分;

a=“小”的理型的其余部分;

那么,s=m+a,s>m。

也就是,“小”的理型比它的一部分大。

继续将这些带入到事物中,假设A=事物,那么,A+m>A。

按照理型论,一切个体事物之所以具有某个性质,都是由于分沾某个理型,反过来,一个个体事物分沾某个理型,即会有某个性质。

因为,s>m,所以,m比“小”的理型还要小,那么,分沾了m的事物应当变得更小,不应当变得比以前还大些。

但是,A+m>A却说明分有“小”的理型的一部分不是变为更小,反而变得较大。

综上,巴门尼德通过“大”的理型、“相等”的理型、“小”的理型的论证,指出凡是分沾它们的一部分的个体事物,是不能得到理型论所说的它们所应当得到的性质,所以,事物部分地分沾理型也是不可能的。

“苏格拉底啊,如果其他事物既不可能部分地分沾理型,又不可能整个儿地拥有理型,那么它们将如何分沾你的理型呢?”

苏格拉底对此的表态是:“老天哪,这个问题我可不容易解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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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总结

分沾说的问题的重点为:

第一,现代的我们通常认为,大、小是相对于参照物而产生的一种相互比较的关系。

现实中,没有脱离开参照系的纯粹的大小,也没有绝对的大的或小的对象。

比如:我们会说小老虎,大蚂蚁,但我们都明白蚂蚁再大也不会比老虎大,它们都是参照于自己所属种类而言的,所以,我们不会说误用了大和小。

但是,在柏拉图那里事物由于关系所产生的属性也成了绝对实体,是理型。

对此,在《会饮篇》中柏拉图说到“美”的理型,就明确讲,它不是相对的美,而是绝对的美,“大”的理型、“相等”的理型皆如此,正如他所说:“除去‘小’自身以外没有任何一个是小的。”

第二,如果大、小也是实体,分沾也就成了占有,这样就会出现“大”本身,而且要被分成部分,然后分有物和理型自身以关系的方式进行比较,自然就会出现自相矛盾的问题。

柏拉图意识到了这样的困难,却没能很好地解决,因为如果把事物的关系属性当作实体的理型,这个困难是无法解决的。

下面坤鹏论再来总结一下:

巴门尼德在这里从理型论的分沾说指出它的困难:个体事物不管是拥有理型的全部,还是只分沾理型的一部分,两者都可以反驳,这就是芝诺的“二律背反”。

一是,如果理型是整个地在众多个体事物中,则完整的理型不可能是单一的。

苏格拉底用日子的比喻来解释单一的理型如何整个地被个体事物分沾:理型如同一个日子整个地笼罩在万物上。

不过,巴门尼德指出,这个例子中的日子就像帆篷一样覆盖在万物上,个体事物所能分沾的也仅仅是帆篷的一部分。

二是,如果理型是部分地在个体事物中,则单一的理型不可能是完整的。

但是,如果分沾真是部分地分沾,无疑也会导致难题,比如:

事物部分地分沾“大”的理型,但“大”的理型之部分必然小于“大”的理型本身,那么,个体事物怎么能通过分有较小的“大”的理型的部分而成为大的呢?

“小”的理型之一部分会更小,那么相比较之下“小”的理型就显得大,那么事物如何因为分沾“小”的理型而变小呢?

“相等”的理型之一部分将是更小,事物如何通过分有它而成为相等的呢?

以上论证,巴门尼德预设了“大”的理型、“相等”的理型、“小”的理型自身是大的、相等的、小的,这是可以理解的,因为所谓某物的理型就是指某物本身。

最终,通过分别批驳论证理型论的两种分沾方式,巴门尼德证明:理型论的理型不能是单一的。

然而,包括理型论在内的一切共相论的基本思想却是:共相(理型)是单一的,凡是同一类的个别事物只有一个共相(理型)。

因此,这样的论证结果恰恰是对理型论(包括一切共相论)的根基进行的否定和批驳,真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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