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时候天才与普通人的区别就在于坚持,世人往往难坚持,所以他们误以为因坚持而得的成就是因为天才。
——坤鹏论
这两天买了李泽厚的《美的历程》,坤鹏论在大致翻看中一下子就被其中一段文字给吸引住了。
因为当初在《理想国》的分享中,曾有过对古希腊“音乐”这个词的分析,当时提出“音乐”其实泛指的是文化,包括了诗歌、文学、音乐等,而不是我们现在那狭义的音乐。
而《美的历程》的这段文字其实是郭沫若的一段话,他说:“中国旧时的所谓‘乐’,它的内容包含得很广,音乐、诗歌、舞蹈,本是三位一本可不用说,绘画、雕镂、建筑等造型美术也被包含着,甚至于连仪仗、田猎、肴馔等都可以涵盖。所谓乐者,乐也,凡是使人快乐,使人的感官可以得到享受的东西,都可以广泛地称之为乐,但它以音乐为其代表,是毫无问题的。”
可见,同时代远隔千山万水几乎很难有交流的古希腊和古中国,对于“乐”的理解和使用竟然是如此的相同。
那么,在《理想国》相应部分的翻译用“乐”来替代“音乐”似乎更显合适些。
今天事情比较多,再加上这第九推论理解起来有点难,坤鹏论就少分享些。
一、前情回顾
在《柏拉图的理型论(四十二)》中,坤鹏论主要分享了第二组推论——如果一是一的以下推论:
第九推论:一是同己又异己,同其他的又异其他的(上)
坤鹏论提醒大家,这个推论的每一句不仅需要再三揣摩,而且还要联系到它前面几个推论所得出的结论,因为它是建立在“如果一有以上所讲的性质”的。
而且,该推论应该是柏拉图重要的相对不是说的先声,在对巴门尼德“是”与“不是”思想的继承和发展中,柏拉图提出了“不是”不是“无”,而是“异”,比如:非大不一定就是小而是异于大;非美不一定就是丑而是异于美;非善不一定就是恶而是异于善。
对此,坤鹏论专门介绍了这个相对不是说,它的中心思想是:“是”和“不是”的同一。
也就是说,真实的东西是是的,但是的东西并不是没有否定性的,“不是”是存在的,而单纯的、自身同一的东西分有着对方,比如:单一分有着复多……
在理论的否定成立的条件下,所否定的事物必然与其相对面存在统一关系。
这就是柏拉图辩证法的核心部分,它可以解释为矛盾的辩证统一关系。
二、第二组推论:如果一是一(八)
1.第九推论:一是同己又异己,同其他的又异其他的(下)
“看啊,同自身和异是彼此相反的”,同和异是两个相反的极端,它们没有一点重合。
“这样,同,不能在任何时候在异的里,或者,异,不能在任何时候在同的里。”
“那么,如果异永远不在同的里,那在万事万物中没有一个事物,异能够在它里面待上一些时间了。因为,如果异只要有一会儿在某某里面,在这段时间内它就在同里面了。”
“因此,异,既然从来不是在同里面,那它就永远不会在万事万物中的任何一个里。”
“那么,异既不能在非一里,也不能在一里。”
这一节从因为异不能在同的里,推论异在任何时候都不在万事万物中任何一个里。
该推论的中心是:继续地在任何的里,就是在同的里。
这里的同指的是自同,也就是甲和甲、乙和乙这样的自己和自己相同。
什么情况下才会出现如此的自同呢?
只有在时间的两个单位里才会出现自同,也就是后一个时间单位里的甲同于前一个时间单位里的甲。
因此,自同就是某个事物在时间里的自己持续与自己相同。
如果说异持续一段时间,哪怕很小的一段时间在同一个事物中,那么,这个同一个事物必然是整个这段时间都是自同的,所以,异只要在这个事物之中,它也就是在同里面了。
“一不能由于异而异于非一,非一也不能由此而异于一了。”
“因为它们不分沾异,它们也就不能由于它们自己而相异。”
“如果它们既不由于它们自身、也不由于异而相异,它们就完全地避免了相异。”
这节论证了一和非一完全不相异。
所谓完全不相异,指的是它们不在两种样式中的任何一种里相异。
这两种样式为:
第一,由于异;
第二,由于它们自身。
它们不由于异而相异,因为异在不它们里;
它们不由于它们自身相异,因为它们不分沾异。
这里要重点理解分沾的概念,事物分沾理型,该理型对于事物就不只是一个偶然的性质,而是它的组成分子,就是它自身。
比如:一分沾理型甲,甲就是一的组成分子,就是它自身;非一分沾理型甲,甲就是非一的组成分子,就是它自身。
这样,因为一和非一都不分沾异,异,就既不是一的,也不是非一的组成分子,所以一和非一不能由于它们自身相异。
陈康在注释中提到了与分沾概念对立的概念——在里,也就是在XXX里面。
与分沾即获得性质相反的是,在里,只表示一种非本性的结合,比如:甲在乙里,甲并不是乙的组成分子,并不是乙自身。
这样,虽然异不在一里,也不在非一里,然而它们不因此即由于它们自身而不相异,但只由于异不在它们里而不相异。
这样,分沾,表示本性的结合,在里,表示非本性的结合。
“再者,非一也不分沾一,否则它将不是非一,而在某种情形里是一了。”
“那么非一也不是数,否定它将要不再完全是非一了,至少有数。”
“怎样?非一是一的部分吗?如果这样,非一就要分沾一”,显然,非一也不是一的部分。
“这样,如果在一切情况里,一是一,非一是非一,一既不能是非一的部分,也不能是以非一为部分的整个,反之,非一也不能是一的部分,也不能是以一为部分的整个。”
“但我们已经讲过,那些既非部分、又非整个、又不相异的,将是相同的。”
“那么,我们现在肯定:一和非一的关系既然是这样的,一和非一就是相同的。”
“那么,看起来,一既是异于其他的,也异于它自身,同于其他的,也同于它自身。”
前面我们讲过,异和同共有四个不同的形式:
第一,同于它自身;
第二,异于它自身;
第三,异于其他的
第四,同于其他的。
巴门尼德关于异的第二、第三论证,是各自不同的。
第二根据的是第二组推论的第七推论——一在自身中,又在其他里,这样的话,一是异于它自身的,“那在它自身里面却又与他自身不在一处的,既然在别的地方,必然是异于它自身的”。
第三的论证则建筑在“异的是异于异的”原则上的,“那些是非一的都异于一,一也异于非一的”,“那么,一是异于其他的”。
而第一和第四两个关系同的论证,所采取的方法相同,都是所谓的剩余法。
什么叫剩余法?
比如:一个三角形既不是锐角,也不是直角,它必定是钝角。
再比如:一个雌雄异体的常态动物,不是雌的,就必定是雄的。
也就是提出问题,然后分解出问题的所有可能性,再对每个可能性一一分析,最终得出结论。
显然,剩余法的可靠与否完全在于其中所提出的可能性是不是事实上的一切可能,这很考验人的见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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