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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坤鹏论
一、前情回顾
在《柏拉图的理型论(四十五)》中,坤鹏论主要分享了第二组推论——如果一是一的以下推论:
第十一推论:一是接触,不接触的
首先,巴门尼德以第二组推论第七推论——一在自身中,又在其他里——作为前提,论证了:
一接触自身,一接触其他一切。
这个论证的关键点在于:根据柏拉图的观念,被包围就是在什么里,那么,一在自身里、在其他里,它就是被自身包围、被其他包围,包围就意味着一在许多处所以许多部分接触它自身或是其他。
之后,他又单独从接触的概念论证出了完全相反的观点:
一不接触自身,一不接触其他一切。
大致的论证路径如下:
根据接触定义,接触要有两个事物;它们还要同时在同一行列紧贴着的位置。
但是,一是一个,这两个条件都不满足,都是不可能的,“只有一,没有二,就要无接触”了。
对于其他一切,它们是异于一的,既不是一,也不分沾一,所以其他一切没有数,因为一不在它们里。
这样,其他一切既不是一,也不是二,也没有其他数目的名字,这下也是没有接触了。
二、第二组推论:如果一是一(十一)
1.第十二推论:一既等于,也不等于它自身和其他的(上)
命题:“一是既等于、也不等于它自身和其他的。”
等于和不等于是一对极端相反的关系,其中不等于又可以拆分为两个子关系——大于和小于。
“如果一大于或小于其他的,或者其他的大于或小于一,这并不是由于一是一,也不是由于其他的异于一,而是由于它们彼此间有大些或小些的关系,由于它们的所是。”
这句话要分成三个层次理解:
第一个层次:大或小,是事物之间通过比较的关系而得到的性质;
第二个层次:在柏拉图的理型论中,事物具有的所有性质都有对应的理型,比如:大或小,事物大,是因为分沾了大的理型,事物小,是因为分沾了小的理型,分沾后得到的大或小的性质,即是它们的所是;
第三个层次:因此,一大于或小于其他,或者反过来,就不是由于一是一——一的理型(古希腊人不认为一是数字,而是数字的开始),也不是由于其他的异于一——异的理型,而是因为一或其他的分沾了大或小的理型。
这里阐述着一个柏拉图理型论的观念:任何的不由于它是什么而有的其他性质,比如:一不由于是一而比其他的大些或小些,其他的也不由于是异于一的而比一大些或小些,那是因为它们分沾了其他理型,从而才有了其他性质。
或者说,比较什么,就要单纯地从相应的性质去比较,不要掺杂其他不相关的性质,即使是事物的最主要的性质。
“如果它们除了是这样以外,还各自具有着‘等’,它们就彼此相等。”
按照上面所说,如果一和其他东西还分沾着等的理型,那它们就是相等的。
“如果一具有‘大’、其他的具有‘小’,或者与此相反,那就在它们自身所是之外再加上‘大’使它大些,加上‘小’使它小些。”
这句话是对前面所说进行的举例解释,如果一具有大的性质,其他的具有小的性质,就是在它们自身所是之外又分沾了大的理型或是小的理型,使它们大些或小些。
“那就有这样两个理型:‘大’和‘小’,因为如果它们是没有的,它们就不能是相反的,它们也不会出现在那些所是里面了。”
这句话的意思是,我们在个别事物中见到大和小,是因为它们分沾有大的理型和小的理型,否则,事物中的大和小怎么能存在于它们里?或者说,怎么能产生于它们里?
按照这样的思路,我们还可以用类似的论证套路来证明有美的理型、善的理型……
这段论证还说明,任何事物的性质都是基于理型的分沾,而且,事物都是以某某理型的分沾为中心,比如:一分沾“一”,所以它是一,除此之外它还会分沾有其他理型,否则,如果一只分沾“一”这个理型,而不分沾“大”或“小”理型,一就不能比其他的大些或小些。
由此,我们也就更清楚地明白了,为什么前面第一组推论所得到的结果必然都是否定的。
因为,“一”只被假设是“一”,“一”=“一”这个理型,那么,除了“一”(理型)所具有性质之外,“一”就不能再有任何其他的性质。
在论证完一和其他的分沾着“大”、“小”、“等”这样的理型之后,巴门尼德又通过“小”这个理型在哪里来论证一和其他的,也就是万事万物,不会分沾“大”、“小”这些理型。
“那么,如果‘小’是在一里,它或者是在整个里,或者是在一的一部分里。”
“如果是在整个里,‘小’是怎样的呢?”
“它岂不是要么遍布于一的全部,与一的范围是同样大的,要么包围着一?”
“‘小’如果和一范围同样大,那不就是和一相等?如果是包围着一,岂不是大于一?”
“‘小’能不能比某某东西大些,或者与某某东西相等,起着‘等’和‘大’的作用,而不起它自己的作用——小呢?”
显然答案是:不能的。
因为任何一个理型都是单纯的一个性质,“小”就是小,绝不会有大、等这样的性质。
“那么,‘小’就不能在整个的一里,因此,它如果在一里,那就只能在一个部分里。”
“但是,它也应该不在一个完整的部分里,因为那样它就会重走前面对于整个所走的老路——作为整个(部分)而等于或大于它所在的部分了。”
“如果,‘小’既不在部分里,也不在整个里,那就不在任何是者(万事万物)里,除了‘小’自身以外,就不会有什么小的了。”
也就是说,万事万物都不会分沾到“小”这个理型,那么,除了“小”之外,也就不会再有什么是小的了。
“那么,‘大’也将不是在它里,因为如果‘大’在它里,除了‘大’自身以外就有其他一个是大些的了,那就是‘大’在它里的;再者,因为如果这个是大,它必须超过小,但它没有小可超过,这点不可能,因为‘小’不在任何一处,哪里都没有小的。”
对于“大”也将不在一里,巴门尼德提出了两个理由:
一是,如果“大”在一里,一就要是比较“大”还要大些,因为包围者大于被包围者,但没有任何事物是比“大”还大些的,否则“大”就不是大了。
二是,前面讲过,大、小、等,都是比较出来的性质,有小才有大、有大才有小,缺了一个,都不独立存在。“大”相对于“小”,如果一是大的,它必是比小的大些,然而它没有可超过的“小”,因为“小”不在任何一处。
“可是,‘大’自身只是比‘小’自身大些,并不比其他的东西大,‘小’自身只是比‘大’自身小些,并不比其他的东西小。”
这个“大”自身和“小”自身,指的是大的理型和小的理型,它们是一对绝对极端相反的关系者,所谓的大和小的关系,只在它们之间存在,不能拿它们去和其他事物比较,简单讲,大和小的理型和其他东西不是一类,它们没法比较。
“那么,既然其他的不具有大和小,它(注:指其他的东西,在这里视为一个集合)也不比一大些和小些,因为它并没有(分沾)‘大’也没有(分沾)‘小’,‘大’和‘小’本身也没有超过、不超过一的能力,只有相对的关系;一也同样不能大于或小于那二者或其他的东西,因为它既没有(分沾)‘大’,也没有(分沾)‘小’。”
“如果一既不比较其他的大些也不小些,那么它必然地既不超过其他的,也不为其他的所超过。”
这一节论证“小”不在一里和“大”不在一里。
“小”不在一里,因为如果它在一里,它必然等于一或大于一,但那都是不可能的,因为“小”不能去执行“大”和“等”这些别人的工作,却不执行“小”的本职工作。
“大”不能在一里,因为那样,“大”反是小于一。
这两个论证建筑在一个中心思想上,即:“大”自身是大的,“小”自身是小的。
“那既不超过、也不被超过的必然是同等范围的,同等范围的就是相等的。”
“超过”和“被超过”指范围面积方面的大些和小些。
这句的意义还是:“大”只比“小”大些,“小”只比“大”小些,但不比其他的(比如:一)大些和小些。
这一段论证初读会觉得有点上头,但是细品几遍也就不难理解了。
其中的重点在于不管是一,还是“大”和“小”,都是从有着长和宽从而拥有面积属性着想的。
比如:如果“小”在一里,那就只有两个可能:一个是“小”比一范围(面积)小,或者“小”包围一。
“再者,一对于它自身也是这样的情形。”
“既然它没有‘大’和‘小’在它里面,它就不能超过它自身,也不能被它自身所超过,而是以它和它自身同等范围,与它自身相等的。”
“那么,很明显,一就是既与它自身相等,又和其他的相等。”
“再者,如果一是在它自身里,它就必须从外面包围着它自身,作为包围者来说,它就要比它自身大些,作为被包围者来讲,就要比它自身小些,这样,它就既比它自身大些,又比它自身小些。”
“这一点岂不也是必然的,也就是在一和其他的以外没有任何别的东西?”
“但是,那是者总该在某处。”
在某处,在这里可以理解为在某个东西里面。
“那么,那在某处的,也就是在任何的里的,岂不将是那小些的在大些的里,因为不这样,一个就无法在另一个里了。”
这个很好理解,如果甲比乙还大,甲就不可能完全在乙里。
“既然除了其他的和一以外再没有别的东西,而这二者必须在某某东西里面,那它们岂不必然是彼此在里面:其他的在一里,一在其他的里,否则它们就无处存身了。”
这个结论其实是有问题的,因为除了在彼此里面之外,还可能是:其他和一各在它们自身里。
“那么,一方面因为一是在其他的里,其他的即比一大些,以它是包围这个的,一即比它小些,一是被包围的;但另一方面因为其他的在一里,依照同一个论证,一即是比其他的大些,其他的比一小些。”
“那么,一既等于它自身和其他的,又比它自身和其他的大些和小些。”
2.第一部分总结
以上是第十二推论的第一部分,它推论一和“等”、“不等”(“大于”、“小于”)的关系,论证从面积范围出发,关于一等于其他的和等于它自身,以其他的和一都不分沾“小”和“大”为论证的中心;关于一比它自身和其他的大些和小些,以包围和被包围这两个概念为论证的中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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