虽然我们知道概率世界里几乎没有绝对,但是绝对却是人们相互合作、让人与人之间联系更紧密的根基,如果人们都不相信有绝对正确的真理存在,大家便会各行其是,更不会一起去思考了。

——坤鹏论

坤鹏论:柏拉图的理型论(四十七)-坤鹏论

一、前情回顾

在《柏拉图的理型论(四十六)》中,坤鹏论主要分享了第二组推论——如果一是一的以下推论:

第十二推论:一既等于,也不等于它自身和其他的(上)

这是第十二推论的第一部分,推论了一和“等”、“不等”(“大于”、“小于”)的关系。

该论证是从面积、范围出发的,也就是古希腊所称的大小。

一等于它自身和其他的论证,以一和其他的不分沾“小”和“大”理型为论证的中心。

一比它自身和其他的大些和小些的论证,则以包围和被包围这两个概念为论证的中心。

这部分的论证关键点在于:

第一,像一、其他的,都并非只分沾其是什么的理性,还会分沾有其他理型从而具有其他性质,比如:大、小、等……所以,如果讨论这些性质,就必须抛开其他性质,甚至是主要性质;

第二,在哪里、在某处,是一个很重要的观念,在柏拉图那里,它相当于在什么里,这就回到了包围和被包围的,由此不管是理型“小”还是理型“大”,都会与其本身的纯粹性质——大或小产生冲突,所以,万事万物都不会分沾这两个理型,除了它们自身之外,不会再有什么是小的或大的。

如果一和其他的都没有了大和小的性质,那么就只有相等的性质,“一就是既与它自身相等,又和其他的相等”。

第三,只要是事物,必然在某处,也就是在什么里,由于一与它自身相等,又和其他的相等,很容易推导出在一和其他的以外没有任何别的东西,既然一和其他的必须在某某东西里,那它们只能是在彼此里,其他的在一里,一在其他的里,否则它们就无处存身了。

在什么里,就是被什么包围,这个什么就要比被包围者大,如果一和其他的在彼此里,那么,一方面一比其他的大,另一方面又比其他的小。

最后结论:一既等于它自身和其他的,又比它自身和其他的大些和小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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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第二组推论:如果一是一(十二)

1.第十二推论:一既等于,也不等于它自身和其他的(下)

有了第一部分的基础,第二部分的推论就相对简单不少了。

“但是,再者,如果一是大些、小些和等于它自身和其他的,它即和它自身以及其他的有相等的尺寸,有多于和少于它自身以及其他的尺寸。”

“既然有那些尺寸,那就有部分了。”

“如果它既有相等的尺寸,又有多些和少些的尺寸,依照同样几点,它比它自身和其他的在数量方面小些和大些,又等于它自身和其他的。”

“它比哪个大些,它就比哪个多一些尺寸,并且有多少尺寸就有多少部分;它比哪个小些,它就比哪个少一些尺寸;跟哪个相等,它就与哪个有同等的尺寸。”

“它比它自身大些、小些,或是相等,岂不是与它自身既有相等的尺寸,又有多些、少些的尺寸,既然有尺寸,也就有这样的部分了。”

“它有与它自身同样多的部分,在数量方面它就是等于它自身,有多些部分,在数量方面就比它自身大些,同理,有少些部分,数量方面就少些。”

“一与其他的也是处在这样的关系中。”

“如果它显得比后者大些,它就在数量上多些,如果小些,那就是少些,如果二者范围同样大,那一就在数量上与其他的相等。”

“如此看来,一又在数量方面将是等于、大于和小于它自身以及其他的了。”

这部分的论证是从大小推论数量。

2.第十二推论的总结

这第二组推论的第十二推论,论证的是和“是”结合的一,与“等”及“等于”、“大于”以及“小于”的关系。

这个推论的第一部分以大小为观点,第二部分以数量为观点。

其意义在于:如果一和“是”结合,它也和以下一组相反的理型:“等于”——“大于”——“小于”在两对极端相反的形式里结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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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第十三推论:一在时间中所是

这个推论主要是为了后面第十四推论进行的前提论证。

这个前提是与“是”结合的一,和时间各种关系的前提:一也分沾着时间。

“如果一是一,‘是’无疑地属于一。”

前面坤鹏论讲过,第二组推论的如果一是一,其实是:如果一是“是的一”,“是的一”指分沾了一的理型、具有该理型性质的一。

“是”在这里泛指理型,比如:“是的二”就是指分沾了二的理型的二,“是的树”则指分沾了树的理型的树。

“是,就是在现在时间里对‘是’的分沾,曾是,就是在过去时间里对‘是’的分沾,将是,就是在将来的时间里与‘是’的联结。”

巴门尼德在这里将是和现在混而未分,根据后面曾是和将是两个例子,我们可以将这句话的意思理解为:“是,不就是在时间里对‘是’的分沾吗?正如现在是是在现在、曾是是在过去、将是是在将来和‘是’的联结。”

这句话的意思具体来说就是:“甲是”是甲在时间里和“是”的结合,正如“甲现在”乃是甲现在和“是”的结合……

“如果一分沾‘是’,那么它就分沾时间。”

这个推论与第一组推论第十二推论皆建筑在同一个基础上,即:曾是、正是和将是的认识。

这三个里的每一个都由两个成分组成——“是”和时间的三部分之一。

比如:曾是,就是在过去和“是”的结合。

所以,每个事物都因为分沾着时间,所以也必然地具有了过去、现在和将来这三个性质。

另外,值得注意的是,事物对于时间的分沾是对曾是、正是、将是的分沾。

4.第十三推论的总结

第十三推论的结论为:一在时间中所是。

该结论的意义在于:如果一和“是”结合,一即和时间:现在——过去——将来,结合。

而后面的第十四推论则是根据这个推论论证出来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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