恰恰是概率,恰恰是皆有可能,恰恰是好坏掺杂福祸相依,才构成了我们这个奇妙又生机勃勃的世界,否则不管是成为哪一个极端,结果都将是毫无生气的寂灭,因此,我们最该明白的是要接受概率,特别是与大概率不同的各种小概率。
——坤鹏论
一、前情回顾
在《柏拉图的理型论(五十一)》中,坤鹏论主要分享了第二组推论——如果一是一的以下推论:
第十四推论:一是年老——年少——同龄的(4)
这部分其实算是对前面论证的总结,其重点有两个:
第一,生成晚些的、年少些的相对于生成早些的、年老些的永远在变得年老些,但永远不是如此;
第二,生成早些的、年老些的相对于生成晚些的、年少些的永远在变得年少些,但永远不是如此。
利用数学公式能够快速揭示其中奥妙:
1.所谓乙(生成晚些的、年少些的)相对于甲(生成早些、年老些的)变得年老些对应着:
(b+x)/(a+x)>b/a
2.所谓甲(生成早些、年老些的)相对于乙(生成晚些的、年少些的)变得年少些对应着:
(a+x)/(b+x)<a/b
3.在前面我们已经计算过,如果x的数值越大,(a+x)/(b+x)的数值越小,反之,(b+x)/(a+x)的数值越大。
不过,无论x的数值增至如何大:
(b+x)/(a+x)<1;
(a+x)/(b+x)>1。
(b+x)/(a+x)和(a+x)/(b+x)都是趋向于1,但都不可能等于1。
也就是说,生成晚些的、年少些的和生成早些的、年老些的无论在何种情况下,都永远不能有同一年龄,那么,生成晚些的、年少些的更永远不可能比生成早些的、年老些的年老些,生成早些的、年老些的也永远不可能比生成晚些的、年少些的年少些。
不过,这个总结和上面的论证还是有出入的,因为上面论证的是:年少些的相对于年老些的变得比以前年老些和年老些的相对于年少些的变得比以前年少些。
而这里总结的却是:年少些的变得比年老些的年老些,年老些的变得比年少些的年少些。
换言之,本来要论证:一变得比其他的年少些和年老些,事实上却证明的是:一相对于其他的变得比以前年少些和年老些。
二、第二组推论:如果一是一(十七)
1.第十四推论:一是年老——年少——同龄的(5)
总的来说,这个第十四推论不太好理解,其主要原因在于,我们通常只知道,从一种关系去看两个不相等的年龄,该关系就是它们的差。
但是,巴门尼德告诉我们,它们有两种不同的关系:差和比。
因此,搞明白这个推论的关键也就是这两种关系:
从差的关系看,两个不相等的年龄永远维持着它们原有的关系,这个关系一成不变,差的数值不会因时间的增加而稍受影响,它用数学公式表示就是:
(a+x)-(b+x)=a-b
从比的关系看,两个不相等的年龄永远在它们原有的关系里变动,这个变动不会稍有停止,时间的增加会影响到比的数值。
而比的数值变动会有两个不同的方向;同时,比的内容决定变动的方向。
第一,如果比的前项数值大于后项,变动的方向是降落的;
第二,如果比的前项数值小于后项,变动的方向是增高的。
方向虽然有降落和增高的不同,但是都趋向于1,却又都不会等于1。
比的关系可以用以下数学公式表示:
假设:a>b
(1)(a+x)/(b+x)<a/b
(2)(b+x)/(a+x)>b/a
巴门尼德的这个推论让我们明白了,在不同关系之下的事物可能会有不同的表现,甚至是完全相反的矛盾表现。
比如:从差的关系看,一和其他在年龄方面的关系是一成不变的,但是,从比的关系看,它们的关系又是变动不止的,而且还是向着极端相反的方向变的。
第十四推论论证的是:
和“是”结合的一与年龄的关系:同年龄(不年老些、不年少些)——不同年龄(年老些、年少些),在这个相当冗长的论证一共包含有以下十点:
一变得比它自身年老些;
一变得比它自身年少些;
一是比它自身年老些;
一是比它自身年少些;
一和它自身有相同年龄;
一是比其他的年老些;
一是比其他的年少些;
一和其他的有相同年龄;
一不变得比其他的年老些和年少些;
一变得比其他的年老些和年少些。
这里面“一不变得比其他的年老些和年少些”虽然看上去是否定的,但实际上它还是肯定的。
它肯定的是一种变形的相同年龄,即不同年龄的甲和乙在时间里的向前移动速度相等或所增加的年龄相同。
而第十四推论的意义在于:如果一和“是”结合,它也和统属于年龄这一范畴下的一对极端相反者——同年龄——不同年龄以及各对相反者:不年老些——不年少些;年老些——年少些结合。
2.第十五推论:一已是、正是也将是,且已变、正变也将变
这个推论相当于是对第十四推论以及第十三推论的总结。
“既然一分沾时间和分沾变年老些以及变年少些,那么它也必然分沾有过去、将来和现在,如果它分沾有时间。”
这在前面讲过,时间由三部分组成——过去、现在和将来,一分沾着时间,具体说来,其实分沾的是过去、现在和将来三个理型之一。
同时,如果一是“是的一”,它必然在时间里对“是”进行分沾,正是是在现在、曾是是在过去、将是是在将来和“是”的联结。
所以,正是、曾是、将是包含有两个理型,一个是时间三部分之一的理型,一个是事物所是的理型。
一,在时间里,就这样既分沾着“是”,又同时分沾着时间三部分之一的理型。
那么,一,除了是其所是外,还必然具有着过去、现在和将来这三个性质。
“那么一已是、正是也将是,并且它已变、正变也将变。”
显然,这个论证以第十三推论的“一分沾时间”和第十四推论的“一变年老些和年少些”为基础,推论一已是、正是和将是以及已变、正变和将变。
推论的线索从没有分别的时间到时间的三部分,已是、正是和将是以及已变、正变和将变表示就是这三部分时间的分沾。
如果一在时间的三部分皆是,那么,这个推论其实总结的是:一是一,或者说:一是“是的一”,由于它牵扯到第十四推论和第十三推论,其意义就在于:如果一和时间以及年龄结合,一也和“是”结合。
“那就有某某东西属于它、关于它,无论在过去、现在和将来。”
“那么也就能有关于它的知识、意见和感觉,因为我们现在就在对它做这些事情。”
也就是说,如果一是不在任何一种认识形式里可知的,那么我们对于它就根本不能有任何一种认识,然而我们现在正在讨论它,因此它必然不是这样不可知的,这一事实充分证明了这一点。
“也有名字属于它,也有以它为对象的言论,它也被命名,也被言说,总之,只要是以这种方式涉及其他一切的,都同样涉及一。”
3.第十五推论的总结
这个推论论证的是:和“是”结合的一在任何认识形式中都是可知的。
其推论步骤可以参考第一组推论最后一个推论。
那里从“一”“不是”推论,没有任何的和它有属于的关系,然后再从这点推论,没有以它为对象的名字、言论等,自然它也就是无法认识的了。
这里从一“是”推论,有任何的和它有属于的关系,再从这点推论,有以它为对象的名字、言论等,最终推论出一是可知的。
至此,第二组推论结束,它由十五个推论组成,都在证明着:
如果一和“是”结合,一和它的极端相反者——多——结合,并且又和其他许多极端相反者结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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