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某种意义,特别是社会的意义上讲,绝对真理能够让大家更好地相互合作,让人与人之间的联系更紧密,因为如果大家都不相信有绝对真理存在,那么就会各行其事,因为大家都会认为自己所做的是对的。
——坤鹏论
一、前情回顾
在《柏拉图的理型论(五十四)》中,坤鹏论主要分享了第三组推论:如果一是一的补充论证(二):
第三推论:一是运动—静止的
第四推论:一是突变的
第三组推论的总结
首先,不管是静止到运动,还是运动到静止,都只有在一个条件下才可能,那就是:转变。
其次,在静动转变的时候,事物不是静止的,也不是运动的。
再次,转变不能在时间里完成,因为没有一个时间,事物能够同时处于两种完全不同的状态,比如:既运动又静止,或既不运动又不静止。
综上,转变只能在“突然”这个处于动静之间既不运动也不静止、不在任何时间里的怪东西里,凡运动的向静止或静止的向运动转变皆进入它里,再由它出。
理解这个推论的关键在于:按照理型论,静止和运动也具有理型,事物静止或运动是因为分沾了相应的理型,那么,这两种状态就不可能是共时的,也就是不可能同时发生。
接着,巴门尼德由第三推论推广出了第四推论——一是突变的,也就是突然转变。
他认为变动共分四类:
产生和消灭;
类似化和不类似化;
生长、萎缩和等量化;
运动和静止。
它们都和运动、静止一样,具有突变的性质。
如果一是一,它就有这四类变动,所以,它自然也就有了这一切性质。
也就是说,物质世界中一切都有这样的性质。
总的来说,第二组推论主要从静的方面研究“是的一”,而第三组推论补充从动的方面研究“是的一”。
二、第四组推论:如果一是一(其他的篇)(一)
1.第一推论:其他的是一、是多;是整个、是部分的
“我们不应当考虑么,如果一是一,什么性质属于其他的?”
“让我们讲,如果一是一,异于一的有什么性质。”
巴门尼德由此开启了新的一组推论,换到一的对立面——其他的,论证其他的具有什么性质。
第四组推论的假设还是与第二组和第三组推论一样:如果一是一。
也就是说,如果一是一和“是”(一的理型)的结合——“是的一”。
不过,这里不再推论一,而是推论其他的怎样,以其他的为考虑对象,论证如果一是一,那异于一的情形是怎样的。
这个假设中的一是物质世界中与其理型结合的一,相应的,异于这一的其他的也指物质世界中与其理型结合的其他的。
换言之,这里的其他的与其对立面“是的一”一样,是和“是”(理型)结合的其他的,可以称为“是的其他的”。
另外,其他的本来是一个相对的词,这里所谓的其他的,乃是异于一的。
“既然其他的是异于一,那么一也不是其他的;因为否则其他的就不能是异于一了。”
也就是说,因为其他的是一以外的事物,所以它们不是一,如果它们是一,它们就不会是异于一的事物了。
“然而其他的也不完全被剥夺了‘一’,它们以某种方式里分沾着它。”
它说明的是,虽然其他的≠一,但是,其他的不可能完全摆脱一的理型——“一”,它分沾着“一”。
其他的以什么方式分沾“一”呢?
“其他的异于一是因为它们有部分,因为如果它们没有部分,它们将完全地是一了。”
也就是说,因为一以外的其他事物是拥有部分的他者,如果它们没有部分,它们就绝对是一。
“我们已讲了,部分乃是那个是整个的部分。”
有整个就有部分,有部分一定有整个,部分是整个的部分。
整个,就是分沾了“一”才成为整个。
想想看,“其他的”这个词不就是指的:一个除了一以外所有事物的整个吗!
同样,一部分也因为分沾了“一”才成为一部分。
“但是,再者,整个必然是由多组成的一,部分乃是它的部分;因为某一部分不应是许多个的部分,而是整个的部分。”
一个整个必定是由多(个部分)组成的一,而这些部分就是这个整个的部分。
这里我们要明白什么叫“许多个的部分”。
比如:我们把五十块石子、十根木头、五堆泥土,它们可以被称为许多个,其中一块石子就是这许多个的部分,但是这许多个却不能称为一个整个。
所以,这里所说的部分不是许多个的部分,而是一个整个的部分。
“如果任何一个是许多个的一部分,它自身在它们之中,它自然将是它自身的一部分——那是不可能的——并且是其余的每某一个的一部分,倘若它们是它们一切的一部分。因为如果它不是其中一个的一部分,它将是其余的一部分,只不是这一个的一部分,这样,它将不是每一个的一部分;既然不是每一个的,它将是许多个里没有一个的一部分。既然是没有一个的一部分,它不能和它们一切有部分或其他的关系,这样的关系它和它们中间没有一个有。”
“那么部分不是许多个的部分,也不是一切的部分,却是任何一个形状的或任何一个我们名为整个的部分,那个是由一切所组成的完备的一,部分即是这个的部分。”
“那么,如果其他的有部分,它们必然既分沾着整个,又分沾着‘一’。”
“那么异于一的必然是一个具有部分的、完备的整个。”
上面这部分初读起来,就跟绕口令似的,关键是还不知所云。
坤鹏论反复读了多遍,再对照王太庆、王晓朝的译本以及陈康的注释,大致捋顺了其中含义,下面就再来按照我的理解讲一遍:
我们以前讲过,所谓部分是某个整个的部分,一个整体必定是由多(个部分)组成的一,而这些部分就是这个整个的部分。
由于这个原因,每个部分必定不是许多个的部分,而是一个整体的部分。
为什么?
假设:
一个事物是一个许多个的一部分。
同时,其余每一个事物是它们一切(许多个)的一部分。
那么:
这个事物自身就被包括在许多个之中,它自然是它自身的一部分,并且也是其余每一个事物的一部分。
而这是荒谬的、不可能的。
因为如果这个事物不是其他事物中某一个事物的一部分,那么它就是除那个事物之外的其他事物的部分。
如果以这种方式开始,还可以证明这个事物也不是后续每一个事物的一部分。
这样一来,由于它不是每一个事物的一部分,它就不是多个事物中任何一个事物一部分。
但是,如果一个事物不是多个事物之一的一个部分,那么它不会是所有这些事物的一个部分。
因为其中没有一个事物以它为部分。
所以,所谓部分就不是多个事物的部分,或所有事物的部分,而是一个“全”或“一”的部分,我们称之为一个整个,它是一个由一切构成的完整的一。
因此,如果其他事物拥有部分,它们必定也拥有整个和一。
所以,一以外的事物必定是一个完整的、拥有部分的一。
这段话除了不太容易理解之外,还很容易被认为是个谬误论证。
它要论证的是:部分(只是整个的部分)不是许多个(比如:甲、乙、丙,总称“子”)的部分。
陈康指出,所谓谬误仿佛存在于这个推论的以下步骤中:
第一步:任何一个不是“子”中的一个——比如甲的——一部分;
第二步:它不是“子”中每一个的一部分;
第三步:它不是“子”中每一个的一部分;
第四步:它是“子”中没有一个的一部分。
我们会发现由第一步到第四步的推论完全建筑在第二步和第三步的意义混淆上。
其实,第二步实际上只说它不是甲的一部分。
而第三步则指的是,它不是甲、乙、丙的部分。
陈康认为,柏拉图这个论证还有完全另外一个意义。
坤鹏论将他给出的图示也一并拿来,一起来看看这个论证的关键点所在:
所谓许多个的一部分不是指图中的甲、乙或丙,而是指未。
这里所要证明的简单讲起来是:甲、乙或丙不能是末。
假设甲是未,甲就是它自己的一部分,那是不可能的;
未不但是甲的一部分,由假设(倘若它是它们一切的一部分)它也是乙和丙的一部分。
既然如果甲是未,未不能是甲的一部分,那么未也不能是乙的或丙的一部分,因为由假设,未同时是甲、乙和丙的一部分。
它既不能是甲的一部分,也不能是乙的一部分,也不能是丙的一部分,它是“子”中没有一个的一部分,结果它不能是“子”的一部分。
“那么,如果其他的有部分,它们必然既分沾着整个,又分沾着‘一’。”
“那么,异于一的其他一切必然是一个完备的、有部分的整个。”
这两句话的意思是说,其他的分沾着整个,分沾着“一”,因此一切个别事物必然组成一个整个的实际世界。
“再者,同一论证关于每一部分,因为每一部分也必然分沾着‘一’,因为如果它们中间的每个是一部分,‘每个’无疑地指一个,和其余的分离,独立存在的,倘若每个将是是者。”
所谓其他的指的是个别事物,那么它们中间的每个部分就是每个个别事物,这里要证明的是每个个别事物分沾着“一”。
“每一部分分沾‘一’,显然它是异于一,因为不然它将不是分沾‘一’,而它就是一本身了。可是,是一不能属于一自身以外其他的”,换言之,一以外的每个其他的东西根本不可能是一本身。
“整个和部分必然分沾着‘一’,因为整个是一个整个,部分是整个的部分;每部分——它永远是整个的部分——是整个的一部分。”
“那么,分沾着‘一’的是由于异于一才分沾‘一’。”
“异于一的必定是多,因为如果异于一的既不是一,又不是多于一,它就是非任何的了”,也就是什么也不是。
2.第一推论的总结
首先,证明其他的分沾“一”。
由其他的是异于一的,推论出其他的有部分。
再推论部分只是整个的部分。
最后达到结论:其他的分沾“一”,具有部分,又是整个。
其次,证明其他的部分也有一,以推论其他的和它的部分是多。
这个推论结论的意义在于:如果一和“是”结合,其他的也是和“是”结合的,也会有以下两对极端相反的性质:一和多;部分和整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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