真正的断舍离都是明白了以下两个道理:第一,拥有也是被拥有,比如:你买了一辆汽车,在享受出行便利的同时,还要给它租车位、定期保养、年年交保险……第二,生活中很多东西拥有的成本远远高于拥有带来的价值。
——坤鹏论
哲学是爱智慧,真正的爱从来就不是停留在口头上的,而是践行于实际。
同时,智慧是知行合一后内化的东西,光知不行,是得不到智慧的。
所以,绝大多数哲学家说,做哲学,而不是学哲学。
一、前情回顾
在《柏拉图的理型论(六十二)》中,坤鹏论主要分享了第六组推论:如果一不是(三):
1.第二推论:一是异的
这个比较好理解,因为如果一是异于其他的,它必然分沾着理型“异”,有着异的性质,所以,一不是,即是,一是异的。
同理,其他的异于一,其他的自然也分沾着理型“异”,具有异的性质。
2.第三推论:一与那些不是一的在许多形式里有关系
一是异于其他的,一不是其他的,但是一在许多样式里分沾着“那个”、“任何一个”、“这个的”、“属于这个”……
因为没有这些主语称谓,事物就无法被言说,而前面已经论证过,一是有知识的,可思想可言说。
所以,不是的一和那些不是一的在许多形式里有关系。
二、第六组推论:如果一不是(四)
1.第四推论:一是类似的—不类似的
“那么,相对于其他的来说,一有不类似的性质,因为其他的,以它们是异于一,是异类的。”
其他的异于一,必定是殊异的一类。
“异类就是它类的。”
殊异的东西就是另外一类。
“它类的就是不类似。”
另外一类的东西就应该是不类似的。
“如果其他的是不类似一的,那么,这是清清楚楚的:不类似的是不类似不类似的。”
“一也要有不类似的性质,相对于这个其他的是不类似一的。”
如果其他的不类似一,根据不类似的是不类似不类似的,一也有不类似的性质,由于它有这个性质,其他的才跟它不类似。
“不类似的是不类似不类似的”,不类似的东西是不类似跟它不类似的东西的,这其实就是前面曾讲过的:异的是异于异的。
这是这篇对话录的基本思想之一。
所谓不类似即就有异的性质。
这个推论就是基于这个基本思想,它要证明的是:一是不类似其他的。
其论证步骤为:首先证明其他的是不类似一的,是异的,再引用这个基本思想来证明一是异的,是不类似的。
和这个原则相当的另一个原则是:类似的是类似类似的。
“如果一有不类似其他的性质,它岂不必然有类似它自身的性质?”
为什么?
“如果一有不类似一的性质,我们的说法就不是关于一这样的东西了,我们的假设就已经不是关于一的了,而是关于异于一的东西了。”
“那么,一就一定有一种类似它自己的性质了。”
现在假设一有不类似的性质,并且不类似又不相对于其他的,乃是相对于一自身,这样假设和推论势必以这不类似一的为对象,即以异于一的为对象。
细细一想道理很简单,如果一不类似它自身,它就是异于它自身的,不类似、异于它自身的只能是其他的,而不可能是它不类似、异于它自身,换言之,一只能是同于它自身的,类似它自身的。
这个推论论证的是一和类似以及不类似的关系,结果是:
一不类似其他的;
一类似一自身。
第一个结论的出发点是:其他的是异于一的。
第二个结论则根据第一个结论得来。
其实这个推论还可以更为简洁地从假设中得出,因为一不是,即一是异于其他的,一是异于其他的,即一是不类似其他的……
这个结论的意义在于:如果一是相对的“不是”,它就和类似——不类似这对极端相反结合。
2.第五推论:一是等于的—不等于的
“再者,一也不是等于其他的,因为如果是等于,它就已经是其他的了,并且就着这等的性质它必是类似其他的,但(前面已经论证过)如果一不是,这两点皆不可能。”
“既然它不是等于其他的,其他的岂不必然地也不是等于它。”
“不相等的岂非不等?”
“不等的岂非不等于不等的吗?”
“一也分沾不等,由于这种不等,其他的才不等于一。”
因为这组推论的假设是:如果一不是,也就是如果一是异于其他的,那么,如果一等于其他的,就意味着一不是异于其他的,一是同于其他的,一是其他的,用这里的话就是:一即非不是,那么一即已是了,所谓“是”是本组假设:如果一不是中的“是”,也就是“是其他的”。
另外,如果一是等于其他的,一必然类似其他的,因为所谓类似即是有同的性质,这样,一即不是异于其他的。
“不等的是不等于不等的”其实是“异的是异于异的”这一原则的另一种特殊表现形式,它表示着一种关系,这种关系的性质和异、类似以及不类似各关系的情形相同。
“然而不等里有大有小。”
“那么,这样的一也有大有小。”
“大和小永远是相互离立的。”
“那么,它们之间永远有某某一个。”
“在它们之间除等以外你能讲有任何其他的吗?”
“不能,只是这个。”
“那么,凡有大和小的也有存于它们之间的等。”
“不是的一看起来既分有等,又分有大和小。”
这部分是由一分沾不等推论它分沾等。
“不等里有大有小”,因为大于和小于皆是不等,而等存在于大于和小于之间,等就是“之间永远有某某一个”,而且也只有等这个。
那么,一分沾着“不等”,就有着大和小,也必然分沾着“等”。
但是,这个论证存在着问题:一分沾“不等”,一不等于其他的,这个不等或是大于或是小于,但是并非兼具大于和小于,所以,从一分沾“不等”推论分沾“等”,是错误的。
以上就是第五推论,它推论不是的一和不等(或大于、小于)以及等的关系。
结论是:这样的一既分沾“不等”(“大于”和“小于”),也分沾“等”。
其意义在于:如果一不是,一异于其他的,它和“不等”——“等”这对相端相反的理型结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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