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活着的最主要支撑是:价值,或者说,活着要有意义,但是,如果科技让人越来越没有价值,那么,人活着的意义也会越来越缺失,这才是科技毁灭人类的根本所在。
——坤鹏论
一、前情回顾
在《读<智者篇>论“是”(三十三)》中,坤鹏论主要分享以下内容:
通种论(三)
在这部分,客人讨论的是“异”到底是第五个通种,还是和“是”一起是一个理型的两个名称。
换言之,也就是“异”与“是”的关系到底是怎样的?
客人说,“是者”有两类,一类是凭自身而“是”,也就是自在自“是”、之所以“是”只在于其自身;另一类只在和某些东西的关系中才“是”,也就是总是与他物相联系的,仅仅相对于别的东西说的,之所以“是”在于与他物的关系。
这“另一类”就是“异者”,或“他者”、“它物”,是相对于前一类——自在而言的。
所以,“是”和“异”有着极大区别,是截然不同的。
反之,如果“是”和“异”是一回事,那么“异”就有可能不与他物相联系而“是”。
但是,我们又说凡是“异”必然是相对于他物而言的,要避免矛盾,就必须承认“是”和“异”不是一回事。
同时,“异”是一个通种,即贯穿于所有种类的种类。
因为,每一个种类都与其他所有的种类不同,即它们都分有了“异”。
这样,客人将“是”、“运动”、“静止”、“同”、“异”确定为五个通种。
接着,他开始逐个对这五个通种进行讨论说明。
首先研究“运动”。
(1)“运动”绝对异于“静止”,不是“静止”,这很明白,通常都这样认定的。
(2)“运动”却分有了“是”,因而“运动”“是”。
(3)“运动”异于“同”,不是“同”,但由于一切理型都分有“同”(即任何东西都和自身相同),所以“运动”也是“同”。
因此 “运动”既是又不是“同”。
这一论断看似自相矛盾,但实际上并不矛盾,因为它是从不同的角度和关系来讲的。
也就是说,“运动”是与不是“同”,是相对于不同的意义而言的。
当我们说“运动”是“同”时,我们是指“运动”在其与自身等同的意义上分有了“同”,自身同一。
当我们说“运动”不是“同”时 ,是因为“运动”分有了“异”而与“同”相分离了。
就自身相同而言,“运动”就是“运动”,它不会变成别的,那就是“停止”了,因为不变、自身相同的意思就是“停止/静止”,所以,“运动”在某种特定的意义上也分有了“静止”,是“静止”。
可见,前面说“运动”绝对异于“静止”也不是绝对正确的,在特定的意义上它也能与“静止”相通。
客人通过这个貌似矛盾的结论,说明在一定条件下矛盾是真实的,并不悖理,它和思想混乱的矛盾截然不同。
有人评价道:“柏拉图的这一分析,是人类思想史上对于真实客观的矛盾最早提出的确切逻辑说明。”
二、通种论(四)
接着客人继续研究和规定“运动”:
(4)“让我们再来说,‘运动’是异于‘异’的,正如它与‘同’和‘静止’有别。”
“所以,按照当前的论证,‘运动’以某些方式既不是‘异’而又是‘异’。”
(5)“运动”是否异于“是”?它们的关系是什么样的呢?
“然后呢?尽管我们同意所要考察的理型是五个,我们仍要说‘运动’是异于其他三者,但并不是异于第四者——‘是’?”
泰阿泰德说:“那怎么行?我们绝不能把原定的数目减少呀。”
“那我们就毫不畏惧、放大胆子地坚持‘运动’是异于‘是’的吧。”
“毫不畏惧,一点都不用害怕。”泰阿泰德答。
“运动”和“是”不同,各有各的含义,它们是相异的,但“运动”又“是”,分有“是”,“那么,这岂不很清楚:‘运动’真地‘非是’;但它又因为分有‘是’而真地‘是’。”
“所以,‘非是’必定‘是’,无论是对于‘运动’而言,还是对于其他各个理型而言都如此;因为‘异’的本性在使得各个理型异于‘是’的时候把它们变成了‘非是’;我们以同样的方式也可以正确地说它们每一个‘非是’。另一方面,由于它们分有‘是’,我们也说它们‘是’。”
也就是说,“非是”必然不但在“运动”中“是”,在一切理型中都“是”,因为在一切理型中,“异”性质起着作用,使其个个“异”于“是”而成“非是”,根据这个情形,说一切理型“非是”是对的,然而反过来,因为它们都分有“是”,说它们“是”也是对的。
“所以,对于每一个理型而言,‘是’是众多的,而‘非是’在数量也是无限的。”
换言之,每一个理型,有很多“是”的情况,也有无限多“非是”的情况。
“而且,‘是’自身也应当被说成是异于其他理型的。”
“所以,我们看到,就‘是’而言,其他理型有多少,它就在多大范围上‘非是’,因为它不是其他理型;它是‘一个自身’,也就是自身是一个理型,而不是在数量上无限的其他理型。”
“那么,我们没必要为这个感到犹豫,因为理型的本性允许相互结合。如果某人并不承认这点,那么他在驳倒后面这些之前必须先驳倒我们前面的那些说法。”
以上这段论证的中心思想是:
“运动”和“是”相异,“运动”“非是”。
但是,如前面所述,由于“运动”分有“是”,所以“运动”也“是”。
可见“运动”既“是”又“非是”。
由此可以得出结论:“非是”“是”,这不仅在和“运动”的关系中是可能的,在所有理型中也是可能的,因为,由于它们都分有了“异”,使得它们都不是,即异于“是”的“非是”;同时,由于它们都分有了“是”,因此它们又都“是”。
所以,每一个理型都有许多的“是”与“非是”。
而且,由于“是”自身是一个理型,“非是”任何别的理型,所以“是”同时又分有了“非是”,即“是”“非是”。
这就表明,“是”与“非是”可以相互结合、相容、相通,在一定意义上,“非是”“是”,“是”“非是”,这并不荒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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