请注意,看清本质不是让你对这个世界失望,而是让你面对未来时能够尽可能地正确选择。
——坤鹏论
这第六个问题吧,确实有些难懂,
所以,坤鹏论还是放慢速度,让我们慢慢地读,慢慢地品,慢慢地理解。
第三卷第三章(二)
原文:
从这些论点出发,事物的原理不该是在“种”上。
但是,如果我们以定义来认知每一事物,那么“种”便是定义的基础,也同样是一切既定事物的原理。
事物根据品种来命名,人若是熟知了此品种也就认知了这一事物,
但是认知品种就必须以认知“种”为出发点。
对于那些人以“一”与“是”,或是“大与小”为事物的要素,其中之意便是将原理看作“种”。
但是,又说原理是不可能用两种不同方式阐明的。
因为本体的公式只能唯一,而以“种”来取定义就不同于以其组成部分来说明事物。
解释:
反命题:“种”是事物的本质。
因为我们由定义而知道事物,而“种”是定义的本原、出发点,所以“种”也必定是被定义的事物的本质、第一原理,
如果我们知道事物就是知道它们的“属”,那么,“种”无论如何都是“属”的第一原理;
换言之,我们必须通过规定事物的“属”才能得到它的知识,因为定义就是“种加属差”。
而“种”就是“属”的本原,至于那些说“一”、“是”、“大和小”是事物的元素的人,实际上是将它们当作“种”看的。
这里有个知识点:“种加属差”。
坤鹏论再次提醒大家,这里的“种”和“属”的意思与现代的“种”和“属”完全相反,所以,现代的说法是“属加种差”。
不过,为了统一理解,坤鹏论还是按照这里“种”和“属”的意思进行解释。
“种加属差”是一种常用的定义方法,又被称为真实定义(即:揭示事物的特有属性,比如固有属性或本质属性)、本质定义,比如:鸟就是有羽毛的卵生的动物。
从亚里士多德开始,古典逻辑都提出了“种加属差”的定义。
所谓的“种”与“属”“属差”,是指如果一个概念B的外延集合是另一个概念A的外延集合的真子集,我们称作概念A是概念B的“种”概念,概念B是概念A的“属”属性,
简言之,A类是B类的“种”或者B类是A类的“属”。
具有这种关系的概念之间称作具有种属关系的概念。
在同一“种”概念里,可以有几个“属”概念,“属”概念A具有而其他“属”概念不具有的本质属性的差别,称作属概念A的属差。
用“属加种差”方法下定义时,首先应找出被定义项邻近的“种”概念,即确定它属于哪一个类,
然后,把被定义项所反映的对象同该“种”概念下的其他“属”概念进行比较,
找出被定义项所反映的对象不同于其他“属”概念所反映的对象的特有属性,即“属差”;
最后把“种”和“属差”有机地结合起来。
比如:给“人”这个概念下定义,先找出“人”的“种”概念,如“动物”,
然后确定“人”与“种”概念“动物”之下的其他并列的“属”概念所反映的对象的差别,即属差:“能够制造和使用生产工具”,
这样,人的定义就可表述为:“人是能够制造和使用生产工具的动物”。
再比如:人的另一个定义:“人是理性的动物。”
在这个定义中,“动物”是“种”,“人”是“属”,“理性的”是“属差”(同一大类中,小类与其他小类之差)。
“动物”+“理性的”=“人”,即:“种”+“差”=“属”。
由于事物的属性是多方面的,属差的类别各不相同,因而种加属差的定义方法可以根椐属差的不同而区分为:
性质定义;
发生定义(圆就是由一线段的一端点在平面上绕另一端不动点运动而成的一条封闭曲线);
关系定义(偶数就是能被2除尽的数);
功用定义(痢疾是由于杆状菌或阿米巴菌在肠内寄生而产生的疾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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