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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坤鹏论
第三卷第四章(二)
原文:
(9)再者,关于第一原理,人们将会有下面的一个问题。
若是众多原理只于“属”上为一,那么其数量便不得为一,
不论“一”自身,还是“是”自身,都不得为一。
在全体之上,如果没有一些共通的事物,认识如何可能呢?
解释:
这里,亚里士多德论证了第九个问题:本原(原理)在数量上是一,还是在“属”上是一?
所谓的“数量上是一”,即在数量上是一个,也就是个体,如这个人和那个人在数量上都是一个,这是个别的特殊的一,苏格拉底和柏拉图,都是各自的一。
所谓的“‘属’上是一”,指众多个体属于同一个“属”,这个人(如苏格拉底)和那个人(如柏拉图)都属于同一个“人”(“种”动物之下的人“属”),这就是普遍的一。
简言之,这个问题是关于本质是特殊还是普遍的问题。
正命题:如果原理仅仅在“属”上是一个,那么数量上就不能是一。
我们无法设想,“一”自身还是数量上的一,我们必须假设,个体之上还有普遍的“种”,否则我们无法加以认识,知识将是不可能的。
这就是说,在一个个的个体之上还应该有一个普遍的共同的东西,通过它我们才能够认识它们,否则人们将无法认识个体事物。
原文:
但是,如果说存在一个共通要素,其数量为一,众多原理也各自为一,
不像可见事物一般,相异事物也各有其相异的原理(例如一个音节于其“属”而言都是一样,组成这个音节的字母于其“属”而言也是一样;但在各书卷之中音节与字母的数量便是不同的),
若说原理并非于“属”上为一,而是于数量上为一,
那么众多要素之外便再没有其他原理(因为于数量之为一正是与我们所说个体的意义相契合,而我们所说的“普遍”则是众多个体的共同称谓)。
那么,原理若是如同拼音字母一般,为数有定限;
世上的言语则会被限定于ABC,因为种类之数更多的字母与音节便是不能存在的。
解释:
反命题:如果原理在数量上是一,每个原理也是一个,但是本源的一和可感的一,不是一个东西。
比如:音节无论在何时何处发生的,它们在“属”上总是相同的,
它的各种元素,也就是众多字母,在“属”上是同一个,
但是,在音节之中,却是不同的个体,相异的,
如果不是这样,那么除了一个音节或字母之外,便不需要有别的音节和字母了。
因为我们所说的个体是数量上的一,而表述个体的普遍是“属”上的一,
可是组成语言的字母在数量上也是有限制的,
世上全部用文字写成的东西,比如文学作品,只能限定于这些字母,
因为同种类的更多的字母与音节是不可能有的,即没有文字能被重复。
请注意,这部分没太懂也没关系,因为后面还会对此有所论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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