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总是将自己过去错误的判断回忆成基本是正确的,即使是专家学者也不例外。
——坤鹏论
第四卷第四章(七)
原文:
又,有人判断一事物,或云“如是”,或云“不如是”,
另有人判断一事物,谓这“既如是而又不如是”;
是谁的判断对,谁的判断错了呢?
解释:
这是第三个证明:对方的理论否定了排中律。
什么是排中律?
它指的是,在同一个思维过程中,两种思想不能同假,其中必有一真,即“要么A要么非A”,是形式逻辑的基本规律之一。
百度百科中的解释挺好,坤鹏论将其摘录过来:
排中律要求在同一思维过程中,不能对不能同假的命题(矛盾关系、反对关系)同时加以否定。
比如有一块空地可以种庄稼,甲、乙两人讨论这块地该种什么庄稼好。
甲一会儿说应该种玉米,一会儿又说不应该种玉米。
针对甲的说法,乙说: “你的两种意见,我都不同意。”
在这里,甲的说法就违反了矛盾律的要求,犯了“自相矛盾”的错误,因为他同时肯定了这块空地“应该种玉米”和“不应该种玉米”这两个相互矛盾的判断。
而针对甲的说法,乙的说法就违反了排中律的要求,因为排中律认为两个互相矛盾的判断不能同假,而乙恰好断定上述两个判断都是假的。
也就是说:这块地要不就是应该种玉米,要不就是不应该种玉米,二者必有其一。
再比如:
例1:有人提议或者老李去或者老王去,我认为欠妥。要是老李和老王两个人都不去,我也不赞成。
例2:在讨论被告是否犯了贪污罪时,有人说:“不能认为被告犯了贪污罪,也不能认为被告没有犯贪污罪。我觉得被告犯的是介于贪污和非贪污之间的一种罪行。”
例3:在讨论是否应该禁烟时,某甲说:“我不赞成禁烟,烟草可是国家的一项重要产业。可是……毕竟吸烟危害人的健康,所以,我也不赞成不禁烟的意见。”
还比如:
例1:有些犯罪是故意的。
例2:有些犯罪不是故意的。
例3:并非有些犯罪是故意的。
例4:甲和乙都在案发现场。
例5:如果甲在案发现场,那么乙不在案发现场。
例6:你可以在周一到周五随便哪天来取货。
例7:你可以在周五到周日任选一天来取货。
排中律要求对例1与例2、例1与例3、例4 与例5、例6 与例7中的命题都不能同时加以否定。
违反排中律的逻辑错误是模棱两不可,以上几例对有关同一事物情况的两个相互矛盾的陈述都加以否定,这样所表达的思想就是含糊不清,犯了模棱两不可的错误。
排中律禁止同时否定两个具有矛盾关系或下反对关系的思想,
因为:二者不能同假,其中必有一真。
对于两个具有反对关系的思想,如果也认为不能同时予以否定,就属于对排中律的误用。
这种错误可以称为“非黑即白”的谬误。
显然,在黑与白这两个具有反对关系的概念之外还存在其他选择。
言归正传,亚里士多德提出:
有人为一个事物作出判断,或说如此,或说不如此,
另有人判断一事物说,既如此又不如此;
那么,谁的判断对,谁的判断错呢?
原文:
若说那两可的人对,那么具有这样一类性质的现存事物他们究向何处去指寻?
解释:
如果认为那两者都可以的人是正确的,
那么,具有此种性质的现存事物他们又从何去寻找呢?
原文:
若说他并不对,可是比较那一位将事物既分明之为“是”又分明之而为“不是”的人,他仍然较为妥当,
即便他不能算对,你也不能算他错。
解释:
如果说他不对,可是较之于将事物分为“是”和“不是”者,他又显得要对些;
即使不能算他对,也不能算他是错的,
因为存在物已经具有确定的性质,这将是真实的,不能同时又不真实。
原文:
然而,一切都无分别,真假混在一起,落在这样境界的人,
实际不能说出也不会说出任何可以令人明了的事物;
因为他同时说“是”与“不是”,对于一切事物不作判断,只是混混沌沌的,
若有所思若无所思,这样的人与草木何异?
解释:
然而,认为一切无分别,真假相混,这样的人就既不能说话也不能讲出什么意思来,
因为他同时说这些又说不是这些,要是他什么也不认为,想和不想都一样,那么他跟植物又有什么区别呢?
亚里士多德通过第三个证明指出,如果我们的对手否定了矛盾律而承认矛盾的东西可以兼容,
那么,他也必定否定了排中律,即一对矛盾的论述可以同时是假,
因为如果A是人和非人,它就将既不是人也不是非人,
无论我们把它处理为与前两个命题相矛盾的命题,或者是处理为与前面的一个相矛盾命题,都是如此,
在这种情况下,就没有思想的确定性可言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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