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卑者爱攀比,在攀比中却更自卑。
——坤鹏论
第四卷第六章(一)
原文:
在笃信这观点的人,以及仅是侈谈这些理论的人中间,
有人提出这样的一个难题:将是谁来断定人的健康与否,又将是谁来断定每一类问题的虚实。
但这一类问题与考察我们现在是睡眠抑是醒着一样。
所有这些问题都属同一性质。
解释:
有一些人,既包括虔信这种理论的,也包括只是在口头讲讲这种理论的,提出了一个疑难:
应该由谁来决定哪个是健康的人,或一般说来,谁来正确判断每一件事情。
这个疑难就像是在问,我们此时究竟是睡着了,还是醒着?
所有这类问题都是同一性质,即都包含着下面的一点。
原文:
这些人们为每一事情举一理由:
因为他们要找一个起点,由这起点来作别的证明,而他们又想要用证明来找起点,
从他们的方法上看来,能否找到,他们也并无自信;
但他们的情调恰如我们以前曾说过的:
实证的起点原来不是另一个实证,他们却要为说不出理由的事物找寻理由。
解释:
即他们要求对万物作出说明,他们在寻找始点或本原,并要求通过证明来得到它。
但从他们所做的就可以明白地看出,对此他们自己也不确信。
而正如我们以前说的那样:他们要为一个本无理由之物寻求理由,没有说明的地方寻找说明,而实证的起点或本原并不是另一个实证。
原文:
这些要旨并不难于领会;
然而,那些专求辩论必胜的人老是寻找那些不可能的事物;
他们主张容许大家互反(自相矛盾)——这种要求本身一开始就是一个矛盾。
解释:
这些人很容易在这点上被说明,因为这些思想的要旨并不难掌握。
而那些只为求成为辩论赢家的人总是要寻求不可能的事物。
因为他们认为可以允许相互矛盾的观点存在,而这种主张从一开始就是个矛盾。
原文:
但事物若并不尽属“关系”范畴,
有些事物可以自在而独存,
这就不必是每一呈现于感觉者都属真实;
解释:
但是,如果万物并非普遍相关联,
有些事物可以独立存在,
那么,这就代表不是所有通过感觉呈现的事物都为真实;
即并非一切现象全都是真实的。
原文:
惟有见此事物之呈现的某些人明白这些现象;
所以谁若以现象为尽属真实,
他就使一切事物均成“关系”。
解释:
因为现象总是对某人而言的现象,
所以说一切现象全都是真实的人,
就是将一切事物看作普遍联系,
即把所有存在着的东西变成了与某物相关的东西。
原文:
所以依照他们的论点,同时要求在辩论中可以有所必胜,
那么他们就必须时时检点自己,不要说真实存在于其所呈现,
只是说真理存在于向他呈现的,
在那时候,在那官感上,与那情况中,呈现的现象。
解释:
因此照他们所言,既然要力求于辩论中取得胜利,
他们就必须时刻警醒自己:
不应该说真实存在于其所呈现,只能说真理存在于向他的呈现中,
在那种时候,那些感官之中,以及那种情况下,所呈现的现象。
换言之,不要说真理存在于其自身呈现的现象中,而应该说真理是在向他呈现的现象中存在着,
而且这种呈现还有着何时、何种感觉、何种情况的前提条件,
也就是说,不同的时间、不同的感官、不同的现象,呈现的现象可能不同。
或者说,并非现象存在着,而是对于现象所显现于的人,显现的时间,显现的身份和方式存在着。
原文:
他们提出任何论题若不是这样讲法,他们很快就会发现自己在否定自己了。
因为这可能,同样一物看来是蜜,尝来却不是。
又因为我们具有两眼,如果两眼视觉不一,一事物就可以呈两现象。
解释:
假如他们对于提出的论题不按此进行说明,立即就会自相矛盾。
因为同一个事物很可能看起来是蜜糖,尝起来却苦涩无比。
并且,我们有两只眼睛,如果它们的视力不同,那么同一件事物也可以呈现出两个不同的现象。
原文:
对于那些执持着我们先前说过的那些理由的人们以现象为真实,
也认为一切事物无须以真假相诤,因为事物之呈现于各人,所得现象原不一致,
即便呈现于同一人时,前后也不一致,
甚且常常同时发生相反的现象,(当一物置于我们交叉的两手指间,触觉则谓二,视觉则为一)。
解释:
对于始终坚持着我们之前说过的那些理由的人们,
认为现象即为真实,也同时认为所有的事物不必以真假相辨,
因为事物对于每个人所呈现的都不一样,
即使是呈现于同一人,先后也不一致,且常常会发生相反现象,
比如:当有一个事物在我们交叉的两手指之间时,触觉呈现是二,视觉的呈现则是一。
原文:
——对于这些人们,我们将说是的,但这不在同一官感上,不在同一时间内,不在同一情况下,
如果这些条件具备,所呈现的将属真实。
解释:
对于这样的人们,我们会说,这样的结论是出于不在同一感官,同一时间,同一情况,
但是,如果以上诸条件成立,即同一官感、同一时间、同一情况下,那么所呈现的必属真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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