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得不承认,我们一生中花了太多时间去解读别人,而不是了解自己。
——坤鹏论
第五卷第三章
原文:
“元素”(要素)的命意是(一)事物内在的基本组成,于物类而论是不能再分析为别的物类的;
如言语的元素是字母(音注),字母组成言语,言语分解为字母后就无可再分解了。
解释:
这部分讨论的是“元素”,古希腊哲学家在追寻宇宙的最终构成时经常用这个概念来表示这种终极物,比如将水、地、火、气称为四元素。
元素的含义有:
(一)一种内在于事物,而事物最初由其构成,且不能被继续再分解为其他类的东西。
即内在于一个事物的原初成分,而且在种类上不能划分为另外的种。
例如语言的元素是字母,字母组合而成语言,语言分解成字母之后就无可再分了。
原文:
事物于既分解后,若要再分解,那么它们再分出来的部分还是同类的,
如水加以分划,每一部分仍然是水。
至于一个音节分开来却并不是音节(而是一些不同的字母)。
解释:
如果事物在分解成元素之后,如要再进行分解,那么分解出来的部分还是同一类别,
例如将水分解之后,分解出来的每一部分还是水。
至于一个音节被分解之后的部分就不是音节了。
即如果非要将元素继续进行划分,它们的部分也是同类的。
原文:
相似地,凡人们说物体的元素就指那将物体分析到无可再分的种类;
这样分析出来的事物,无论只有一种或有多种,大家就称之为“元素”。
解释:
类似地,只要人们说到物体元素,它们的意思就是指那些物体最终被划分成的事物,
即进行分解之后剩下的无可再分的东西,
而且它们不能再划分为在各类上不同的其他事物,
这样分解之后的事物,不管只是一类或是几类,大家便称其为“元素”。
原文:
所谓几何证明的要素(元素)与一般证明的要素,性质也相似;
凡在实证中都得引用到的基本条例都叫做实证要素;
“综合论法”以一个中项来联系前后两项,进行证明,就有这样的性质。
解释:
这个意思引申出来的是:几何上所证明的元素与一般证明的元素,性质都差不多;
凡是实证之中需要引以为证的基本原理都被称为实证的元素,
用一个中间项,把前后两项联系起来,然后进行证明的,就叫做“综合论述法”,也是这样的性质。
所谓“综合论述法”,其实就是三段论,它里面包含的大词、小词和中词,这三个词就是三段论的元素。
原文:
(二)人们也将“元素”这字移用于那些单一而微小的物质,
这样的命意在好多方面是有用的。
这样,凡是微小单纯与不可再分割的事物就称为一种“元素”。
解释:
亚里士多德又叙述了另外一个引申的意义,
即从上一个意义转而应用于那种是一和小的并对许多意图有用的东西;
由于这种原因,那种小的、简单的和不可分的东西,也叫做元素。
原文:
因此事实上“元素”就成为普遍事物。
这些元素以其“单纯”(一)存现于万物的“复杂”(众)之中,
每一事物或包含所有各种元素或包含若干种元素。
解释:
由此得到一个结论:元素在事实上便成为了普遍事物。
这些元素因为单纯(一),就在万物的复杂(众)中存在,
每一个事物要么包含所有的元素,要么包含一些各类的元素。
原文:
有些人因此认为“单位”与“点”是事物的第一义。
于是所谓“种属”(族类)既是普遍而不可分割的(关于这些不能再有所说明,或为之界释),
有些人就说种属是元素;种属较之品种确实更为普遍,因为凡是品种所存,必具有种属的性质;
而种属所在,品种却以差异出现。
元素的通义就是每一事物内在的基本组成。
解释:
一部分人则因此将“单位”与“点”作为事物的本原,即第一定义。
所以,我们所说的种属既是普遍的又是不可再分。
有些人直言种属即就是元素,种属与品种相比较,确实更加普遍,
因为所有的品种上,肯定会有种属的性质。
凡是属差出现的地方,品种也随之出现。
元素的通用含义就是存在于每个事物内部的基本组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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