承认人性有种种不足,即人无完人,金无足赤,才有可能有效防止种种恶行,否则就是各种拧巴,只能靠无尽的谎言和欺骗遮掩,最终的结果便是表面与实质形成了极端的反差。
——坤鹏论
第五卷第十五章(一)
原文:
事物之“关系”【相关】,
(一)如倍与半,三倍与三分之一,一般说来,就是那些相互以倍数或分数为函受的事物以及那些相互为超过或被超过的事物;
解释:
这一章讨论的是“联系”(关系、相关)这个概念。
显然,说有“联系”就总是意味着:某物与某物相关,或某物与某些物相关。
这里亚里士多德提出了三类“联系”:
(一)超过的或被超过的。
比如:倍数或半数,三倍和三分之一。
一般而言,就是相互之间成倍数或是成分数的事物,
以及相互之间为超过或被超过的事物。
原文:
(二)如那些能热的与能受热的事物,
那些能剪切的与能被剪切的事物,
一般说来,就是主动者与被主动者;
解释:
(二)主动的与被动的。
比如那些发热与受热的事物,
那些剪裁与被剪裁的事物,
总之,就是主动与被动。
原文:
(三)如计量与可计量的事物,
认识与可认识的事物,
感觉与可感觉的事物。
解释:
(三)可计量的东西对于计量(尺度);
可知的东西对于知识;
可感觉的东西对于感觉。
也就是可计量的可认识的和可思考的事物也被叫作相对的。
原文:
(一)第一类的关系词有因“数与数”及“数与一”的有定或未定的关系而言者,
如“倍与一”是已定的数关系,至于说“若干倍大”,虽则也是一个数关系而它与一的关系则未定。
解释:
(一)第一类联系的说法是关于数目上的关系,以及“数与一”的确定或待定的关系,
比如:“倍与一”就是确定的数之间的关系,
“多倍于”虽然也是一个数之间的关系,但是这个数和一的关系是未定的。
原文:
说这是某物的一半大,这是一个已定的数关系;
说这是某物的n分之n+1倍则对另一物是未定的数关系,犹如若干倍大与一的数关系未定一样。
解释:
说这事物是某事物的一半,这是确定的数之间的关系;
说这事物是某事物的(n+1)/n倍,因为n是未知的,所以对于这事物就是未定,正如数倍和一的关系。
原文:
那些超过与那些被超过的,在数关系上是未定的;
因为数总是可计算的,数不能用来说明不可计算的事物,
可是那些超过与被超过的关系只是多了些,或少了些;
这多些或少些是未定数;
因为从那另一事物的相等数起,凡以上或以下所有不等数都可以说是超过与被超过。
解释:
而超过的和被超过的,在数的关系上是不确定的;
因为数一定是可以计算的,它不能说明不能计算之物,
但那超过与被超过之物只是或多些或少些;
这或多或少也是不确定的;
因为从与那物相等之数算起,所有之上或是之下不等的数都可以说成是超过或是被超过。
比如:我们说,张三超过了李四,或是李四被张三超过,也只是知道张三比李四走得快些,但并不知道具体快了多少。
原文:
所有这些关系,用数来说明,又用数来决定。
这些在另一路径上想就是“相等”、“相似”以及“相同”。
因为所有的数都以一为比照,
凡本体是一的即相同;
凡素质是一的即相似;
在量上是一的即相等。
一者数之始,数之准,
所有这些关系虽路径不同,而必有数存于其间。
解释:
所有的这些关系,以数为说明,也以数来决定。
这些在另一思路上就是“相等”、“相似”及“相同”。
因为所有的数都是以一为参照或基准的,
所有本体为一的则是相同;
所有质为一的则是相似;
所有量为一的即是相等。
一就是数的开始,也是基准,
所有的这些关系虽然方式不同,但是数都在其中。
总的来说,联系的三类中,第一类数目的联系,亚里士多德分析了无限量和限量两种关系,超过和被超过对于数目来说是不限定的。
而限量,比如说,某某比某某一倍大,在这里一与倍存在着确定的数量关系。
诸如相同,相等,都是与一这个关系相关,
相同,在于他们本身是同一的。
相似,在于他们的质是同一的,
相等,在于他们的量是同一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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