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质没有形容词!
——坤鹏论
第五卷第二十二章
原文:
我们说“阙失”<褫夺>:
(一)倘一事物原应有的属性,它却没有(生来就没有;或以后失去);
例如一植物说是“阙失”眼睛。
解释:
“阙失”,也就是我们经常说的“缺失”,而“褫夺”则为依法剥夺的意思。
“缺失”是与“具有”对应的一个术语,
亚里士多德先是一般地解释了它的意思,然后继续又拆分出三层意思来分析它的意义。
“缺失”的一般意思是:
(一)如果一个事物原本就该具备的属性,它却不具备,比如生来就不具备,或是后天失去;
比如说一棵植物缺失眼睛。
不过,明显可以看到,说植物缺失眼睛并非正确的例子,因为植物本就没有眼睛。
原文:
(二)倘一事物,本身或其同族<种属>原应有的质性,它却没有;
例如一个盲人与一鼹鼠虽同为失明而其义两异;
以鼹鼠而论,动物皆能视而彼独失明,
以盲人而论,则他原本有眼能视,以后失明。
解释:
接下来亚里士多德又分三层解释“缺失”的意思:
(二)一个事物,本身或是其同类本该具有的属性,它却没有;
比如:一个盲人或一只鼹鼠虽然同是失明,但其含义不同,
就鼹鼠而论,所有的动物都有视觉,而独有它没有,
以盲人而论,他是原本就该是具有视觉的,但是之后失明了。
也就是说,鼹鼠是在种上,盲人则在他自身。
原文:
(三)倘一事物原应有的质性,在那原应有这质性的时间内它却没有;
例如盲是一个“阙失”,可是人不一定一生全盲,他只应在能见的年龄内而不能见才被称为失明。
相似地,有盲于介体的,有盲于机能的,有盲于对象的,有盲于环境的,
相应于这些,只在他原应能见的情况中而不能见时,才谓之“失”明。
解释:
(三)应当自然具有且到了自然具有的时间却不具有;
比如盲是某种“缺失”,一个人并非在任何时候和每一个时候都是盲的,而仅仅在它应当自然地具有视力的年龄而不具有它,才被称为盲。例如:动物婴儿期无视觉,但不能说失明。
相似的,一个东西叫作盲的,也是因为它在机能方面、对象方面、环境和方式方面缺乏某属性,而它应当自然地拥有该属性。
例如:人在黑暗中不能见,不能用耳朵当眼睛,不能看见声音;不能看见背后或远处;以上这些情况,就是介体、机能、对象与环境不相应者,都不能认为是失明。
原文:
(四)用强力取去任何事物被称为<阙失>“褫夺”。
解释:
(四)任何东西被暴力剥夺也称为缺失。
原文:
实际,我们有多少个“不”<或“无”>的字头就该有多少种“阙失”;
例如一事物说是“不等”就因为失去了相等性,而那相等性它原应是有的;
又如说“不可见”,当是因为它全没有色,或只有不明显的色;
又如说“无脚”当是因为它全没有脚,或是只有不健全的脚。
解释:
前面对于“缺失”已经解释得很清楚了,亚里士多德接着对其又进行了发挥。
他表示,事实上,我们在语词之中有多少否定的前缀,就应该有多少的“缺失”;
一个事物被叫作“不相等”,因为它不具有相等,尽管它应当自然地具有它;
而“不可见的”则是因为它或者根本没有颜色,或者因为它有很不明显的颜色;
“无足的”或者因为它根本没有足,或者因为它具有不是很完善的足。
原文:
一个“阙失”词可应用于:
虽有其属性而不良好的,例如“无核”;
或应用于虽有其属性而不顺适的,例如一事物缺乏可切削性,这可以说它全切不动,也可以说它很难切削。
“阙失”词也可应用于全无此物的;这样,我们所称为盲人应指那双目失明的,不是指那独眼的人。
解释:
一个“缺失”的说法可以用于:
虽然拥有其属性但并不良好或完整,比如说“无效”;
或是应用于虽然拥有其属性但于境况而言为不适合,
比如一个事物缺失了可以剪切的性质, 这就可以说它完全剪切不动,抑或说它难于剪切。
“缺失”还可以应用于全无此物者,
这样,我们所称其为盲人之人应是指那些双目失明的人,而不是独眼之人。
原文:
所以,这不是每个人非“善”即“恶”,或“义”或“不义”,人也有在中间状态的。
解释:
因此,并非每一个人都非善即恶、不是正义就是不正义,还有着居间的状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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