环境可以改变一个人,或者,其实是人具有很强的环境适应能力,可以随环境变幻。
——坤鹏论
第五卷第二十五章
这一章和下一章讲的是部分与整体这一对概念。
原文:
“部分”的命意是:
(一)
(甲)一量元所可以成为区分的;
例如二是三的部分,在一量元中作为量而取出的,就称为这量元的一个“部分”。
解释:
(一)
(1)一个量上可以区分的;
即一个量能以任何方式划分为它的东西;
因为那从作为量的量取走的东西,总是被作为它的一个部分,
比如二在一种意义上就是三的一个部分,在一个量上取出的,便称为这量的部分。
原文:
(乙)这只在第一义上被称为部分;
因此,二称为三的一“部分”,这只能以三作为一个全体看,方能成立,
倘三不作为一整体,二就不算三的“部分”。
解释:
(2)这只是在第一含义上被称为部分;
因此,二成为三的一部分,这就只能把三当作整体而言,才能成立,
如果不把三作为整体来说,这点就不成立。
这个比较令人费解,既然不是第一含义,那么就是另一含义,而这个另一含义又是什么呢?
为什么说二不是三的一部分?
原文:
(二)一类事物不在量上作成区分,而在形式上作成若干区分,也被称为它的“部分”;
因此我们说品种<宗姓>是种属<种族>的“部分”。
解释:
一类事物不在量上区分,而是在形式上区分,也可以被称为部分;
因此我们说属是种的部分。
原文:
(三)一个全体分成若干要素;或是若干要素组成一个全体,这全体就是具有通型的事物;
例如对于铜球或铜立方,它们所赖以表达通型的物质,铜和圆弧或正方角,——这些要素都是这些全体的部分。
解释:
(三)一个整体划分出的若干要素;或是由若干要素组合而成的整体,这整体就是具备了通型的事物;
比如:对于铜球或是铜方体,它们所赖以展现通型的物质,铜和圆弧或方角,这些要素都是这些整体的部分。
原文:
(四)在定义中所赖以阐释这一事物的诸要素也是全体的部分;
因此种也可称为属的一部分,虽则在另一含义上,属正是种的一部分。
解释:
在定义中解释一个事物的因素也被称为整体的部分;
它就是为什么种被称为属的一部分,尽管在另一种意义上属是种的部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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