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于人生的追求,中国人心中更多是他人,最缺的是自我,通俗讲,就是更多地为他人活,却不是为自己而活,所以大部分中国人活得很累,还很难获得成就感,从而也就极少有幸福的体验。
——坤鹏论
第七卷第十章(上)
亚里士多德在这一章,从之前的生成分析的问题回到了对于本质问题的讨论。
他在这一章中提出了两个问题:
1.一个整体的定义应当包含部分的定义吗?
2.部分是先于整体的吗?
原文:
因为一个“定义”就是一个“公式”,
而每个公式有若干部分;
公式之于事物若是者,公式的一部分之于事物的一部分也该如是;
解释:
在亚里士多德看来,一个定义的定义项至少要包含两个语词,即种和至少一个属差,例如:人是两足无毛的动物。
他指出,因为一个定义就是一个公式,
而每个公式都有部分;
并且正如公式与事物有关,公式的部分也与事物的部分有关;
原文:
这样,问题也就来了:
各部分的公式是否存在于那全体的公式之内?
解释:
这样,问题也来了:
各个部分的公式是否必须出现在整体的公式之中?
原文:
有些全体公式内存在有部分公式,有些则并不存在。
解释:
但是,在有的情况下部分的公式被看作是出现在整体的公式中,而在有的情况下则不出现。
原文:
圆公式中不包括断弧公式,但音节公式却包括了字母〈音注〉公式;
然而圆可以分为若干弧,音节可以分为若干字母。
解释:
圆的公式并不包含扇形的公式,但是,音节的公式包括字母的公式;
但是圆形可以被划分为若干个扇形,正如音节被划分为若干个字母。
这样,问题就复杂化了,到底整体的公式包含还是不包含部分的公式呢?
原文:
又,部分若先于全本,而锐角为直角的部分,指〈趾〉为动物的部分,则锐角应先于直角而指应先于人。
解释:
再者,如果部分是先于整体的,锐角是直角的一部分,手指是动物的一部分,那么,锐角将先于直角,而手指将先于人了。
原文:
但是后者却被认为先于前者;
因为在公式中,部分是从全体上来索解;
又在各自能够独立存在的观点看来,全体应先于部分。
解释:
但是,人、直角被认为是先于手指、锐角的;
因为在公式中,部分由整体来解析的;
比如,锐角,我们在定义它时,说它是小于直角的,这就是“部分由整体来解析”,但是定义直角时,我们则不必提到锐角。
再比如:手指与人的关系,我们说人可以分离地独立存在,即使他缺了一根手指甚至全部手指,他仍然是人,但是手指在与人相分离后,就再也不是活的手指,而是僵死的手指。
这种所谓“独立存在”的指手实际上不过是“字面上的”手指而已,即使我们也可以在语言上仍将其称为“手指”。
再从能否独立存在的观点看来,整体也应该先于部分。
原文:
也许,我们该说“部分”是在几个不同的命意上引用的。
其中的一义是用部分来作别一事物的计量,这一命意暂予搁置。
让我们先研究组成本体的各部分。
解释:
为什么会出现这种复杂的情况呢?
亚里士多德分析指出,也许,我们毋宁应当说部分在几种意义上使用的,
其中之一是那个从量的方面来度量另一个事物的东西,这个意义先暂且不谈。
让我们先来探究那组成实体的各部分。
原文:
假如物质为一事,另一为形式,而两者之综合又作为另一本体,那么物质就可说是这一事物的部分;
在另一情况,物质就不是其中的部分,这里只有形式公式所由组成的诸要素。
解释:
如果质料是一个事物,形式是另一个事物,这些的组合是第三个事物,
而质料、形式以及这个组合都是实体,
甚至质料在一种意义上被称作一个事物的部分;
而在另一种意义上,质料又不是一个事物的部分,而仅仅是构成形式的公式的元素。
原文:
例如,肌肉,对于凹不是其部分,而于凹鼻则肌肉为其一部分(因为肌肉是产生凹鼻的物质);
铜是整个铜象的一部分,但不是那象的一个部分。
(事物常凭其形式取名,而不凭其物质原料取名。)
解释:
比如:肉不是凹性的一部分,因为肉是凹性在它之中产生的质料,但它是塌鼻的一部分;
再有,青铜是这座具体雕像的一部分,而不是形式意义下的雕像的一部分,因为形式,或者具有形式的事物,应该说成是一个事物,但是对于质料元素本身,我们就不能这样说。
原文:
这样,圆公式不包括弧公式,但音节公式包括字母公式;
因为字母是形式公式的一个部分,不是物质公式的一个部分,
而弧则在物质的含义上作为圆的一个部分,其形式则由这些物质导成,
可是弧与铜相比拟,弧之成圆型与铜之为铜球相比拟,则弧较为接近形式。
解释:
所以,圆的公式并不包括扇形的公式,但是音节的公式包括字母的公式;
因为字母是形式的公式的部分,而不是质料,
但是扇形是质料意义下的部分,其形式伴随着这质料的产生,
然而它们比青铜(当圆的性质在青铜中产生之时)更接近于形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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