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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坤鹏论

坤鹏论:读《形而上学》学习亚里士多德的第一哲学(151)-坤鹏论

第七卷第十五章(上)

在这一章中,亚里士多德主要讨论和论证个体,因而,理型是不可定义的。

为什么要把个体和理型并列呢?

因为柏拉图主义者认为,理型是分离存在的个体,所以,它也是个体的一种,这样,凡是关于个体是不能定义的论证,同样也适用于理型。

原文:

本体有“综合实体”与“公式”两类(我意指一类为包括物质的公式,只一类为一般性的公式),

解释:

亚里士多德首先从区别于实体的两种意义说起,

他提出,我们规定实体有两种:

一种是形式与质料结合在一起的结合体,即具体事物;

另一个是指形式,也就是事物的本质的形式,它是不包含质料的。

原文:

前一类本体能够灭坏(因为它们也能生成),

但公式并无灭坏过程也无灭坏,

因为这也没有生成过程(所创造的只是这幢个别房屋,“一般房屋”并无生成)。

解释:

由于含有质料的事物,都是可以生成与毁灭的,所以它是变动不定的,一会儿是这样的,另一会儿又是那样的,这种认识就不是知识而是意见。

而我们追求的科学知识(一般性的公式)应当是确定不变的,没有生灭的,既没有生成,因而也没有毁灭,比如:人们创造的只是具体的、个别的某幢房屋,而“一般房屋”并没有生成。

原文:

公式的成立与否并不依傍生灭过程;

因为上面已说过,没有一人生育公式,也没有一事物制造公式。

解释:

公式的成立与否并不根据生灭的过程;

因为上面已经说过,没有一个人的生育公式,也没有一个事物的制造公式。

人所生育的人或制造的事物均为综合实体而非公式,

这里重复说明通型不能离质料而独立,通型定事物之形而无创造性;

生灭成坏须在综合实体上表现。

原文:

为此故,可感觉的个别本体既不能有定义,也不会有证明,

因为它们所具有的物质,其本性可以成“是”,也可以不成为是。

解释:

基于这样的原因,关于感性的个别实体,既没有定义,也没有证明,

因为它们有质料,其本性是那样的,它们既可以为“是”,也可以为“非是”。

原文:

为此故,它们所成就的个体都是可灭坏的。

解释:

由于这个原因,所有它们的个别实体都是可以毁灭的。

原文:

于是,若说真理的证明与认识必需是一致的认识(认识不能有时是认识有时是不识,这样不一致的认识只能算是意见,意见可以认为“这是如此”,也可以认为“这不如此”;至于证明就不能随意变更),

那么个别可感觉本体应是既无定义也无证明的。

解释:

于是,如果有必然真理的证明和定义需要科学知识,并且正像知识不能有时是知识而有时是无知,如果像那样的变动的状况只不过是意见,那么证明和定义也不能像那样变动,而处理能够与其存在状况不同的东西只不过是意见。

显然,既不能有感性事物的定义,也不能有关于感性个别事物的证明。

原文:

因为正在灭坏的事物,当它在我们的感觉中消失之后,有关的认识也就模糊了;

虽则灵魂中所保持的公式未变,定义与证明也跟着消失。

解释:

因为正在消灭的事物,当其通过我们的知觉时,对于那些具有知识的人来说,是含混的;

而尽管公式在灵魂中保持不变,也将不再有定义和证明了。

这就是进一步指出变动不定的恶性个体,我们凭知觉来认识它们只能得到含混的意见。

而要根据这样的意见来试图定义任何个别的事物时,我们一定不能不认识到我们的定义永远可能被推翻,因为定义这些事物是不可能的。

原文:

这样,当一个定义制造者来界说任何个体,他将自认他的定义必然常被推翻;

因为要界说这样的事物是不可能的。

解释:

如此,当一个定义的制造者来界定任何一个个体,他也会常常将自己的定义推翻,

因为要界定这样的事物是不可能的。

坤鹏论:读《形而上学》学习亚里士多德的第一哲学(151)-坤鹏论

原文:

也不可能界说任何意式。

因为,照意式论者所持,意式是一个体,可以独立自存;

而公式必得用些名词来组成;

为事物制作成定义的人必不可以擅创一个新字(因为这样的字大家不认识),

然一切已公认的字都是代表一类事物的类词;

这些字所能界说的实际不止一个个体,而是与其它个体所共通的事物。

解释:

也不可能界定任一理型。

因为,按照主张理型论的人的说法,理型是一个实体,可以独立存在;

而公式就必要用到这些名词来组成;

为事物下定义的人必是不能擅自捏造一个新的字(因为这字大家都不认识),

但,一切已经得到公认的字都是代表一类事物的词语;

这些字实际上界定的不只是一个实体,而且是与其他实体所共通的事物。

这段论证的中心思想是:

理型也不能定义,因为它被说成是一个分离的特殊物,它的定义将会由语词组成。

但是,新创造的语词不能被认知,而老的语词都是对于一类东西的所有事物共同的。

这个论证是从它没有适当的语词来表达它的定义这个角度来说的,

因为我们所使用的语词都是共同的名词,它们无法描述一个特殊的个体。

而理型论的主张者都认为理型是一个分离存在的特殊个体。

这是一个很巧妙的论证,它指出没有合适的语言来表达理型论者想要给理型下的定义,因为它被认为是独立存在的特殊个体。

原文:

例如有人为你作一定义说“你是一个白的或瘦的动物”,或其它类似的词语,实际上都是别人也可通用的定义。

解释:

比如有人给你下了一个定义,说“你是一个白的或是瘦的动物”,或者是其他类似的话,实际上都是其他人可以通用的定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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