这个世界,正因为不是非黑即白的,才有了五颜六色、五彩缤纷,人,亦如此,因为人性也不是非善即恶,所以才有了形形色色的你我他,从而令人类社会如此复杂,但又如此精彩。
——坤鹏论
第十卷第五章(二)
原文:
余下的问题是“等”所以与上两者相反的是“否定”,抑为“阙失”。
解释:
剩下的问题就是“相等”之所以与上述二者成为相反的是“否定”,也就是“缺失”。
原文:
这不能于大小两者仅否定或褫夺其一;
为什么这可否定或褫夺“大”而不能否定或褫夺“小”呢?
解释:
这点不能对于大与小二者来说仅仅否定其一或是掠夺其一;
为什么可以单独否定或是掠夺“大”而不是“小”?
原文:
这必须两都予以褫夺性的否定。
解释:
这必须是二者加以掠夺或否定。
原文:
为此故,“抑或”就两涉而不能单引其中之一
(例如,“这是较大抑或相等”或“这是相等抑或较小”);
这里就得常用三个“或”。
解释:
由于这个原因,“或者”就必须涉及两面而不是其中之一
(比如,“这是较大或是相等”或是“这是相等或是较小”);
于此而论,就得常用到三个“或者”。
原文:
但这又并不是一个必然阙失;
因为这并非每一不较大不较小的事物就必然相等,
只有具备着相当属性的某些事物才可引用三“或”来相较。
解释:
但,它又并非一个必然的缺失;
因为不是每一个事物,既不是较大些,也不较小些,就必然是相等,
而只有具备了众多属性的某些事物才可以用到三个“或者”来进行比较。
原文:
于是“等”,既非大亦非小,却又自然地既可大亦可小;
解释:
因此,“相等”,既是非大非小,却又能自然地既大既小;
原文:
这作为一个褫夺性的否定,与两者俱为相反(所以这也就是间体)。
解释:
这(相等)作为一个掠夺性的否定,与二者都是相反,因此是它们之间的居间者。
原文:
至于既非善〈佳〉又非恶〈劣〉之两反于善恶者则并无名称;
这类事物往往每个都有纷歧的涵义,而且含受此义的主题往往不是纯一;
解释:
至于既不好也不坏的是与这二者相反对的,但没有名字;
换言之,好人与坏人之间,有一个中介物,但是习惯上我们没有给它一个确定的名称。
因为这类事物往往每一个都是含混不清的、含义矛盾,而且包含着意义的主体往往不是单纯为一;
原文:
可是那既非白又非黑的颜色恰也是较可能作为一色的。
虽则照这样,阙失性云谓的否定所可引到的颜色已进入有限的范围之内,
但就是这色仍还未能确定为那一名称〈的色〉;
因为这可能是灰色、或黄色或其它类此之色。
解释:
再比如:在黑色和白色之间,也有中介物——其他颜色,而且可能不是一个,
虽然照此,缺失性质称谓的否定可引出的颜色已经进入了有限的范围内,
而且,我们也没有给它们的恰当的名称。
因为这可能是灰色,或是黄色,或是其他的此类颜色。
有趣的是,亚里士多德的这个论断,在现代物理学的实验中得到了证明,在色谱仪上,在白色和黑色之间的光谱上,的确有黄色、红色、赭色等颜色。
原文:
所以那些人将这类短语随意应用,因为既不善亦不恶的是善恶之间体,
就说既非一鞋又非一手的事物为鞋与手的间体——好象在一切例上均必须有一间体——这就产生了不真确的评断。
解释:
因此,那些人将这类的短语随意使用,因为既非善既非恶的就是善恶的居间者,
也就是说既不是鞋子又不是手的事物,会是在这两者之间的。
似乎在所有的事例中都必须有一个居间者,这就引致了不确当的判断。
原文:
但这不是必然的论证。
解释:
但,这不是必然的结论。
原文:
因为前一语确属两相反间的综合否定,
〈两反〉在这一类的对反间存在一个自然段落,一个间体;
在后一语中,鞋与手两者之间则并无“差异”存在;
这一综合否定所反的两物属于不同的门类,其〈所含受的材料〉底层并非一律,〈所以不能属对,也不能为两者找一间体〉。
解释:
因为前面那句话的确是相反间体的贯穿一否定,
于这类的对反之间有自然的一段,一个居间者;
在后一句话中,鞋子和手二者间并没有差异存在;
这一综合否定所为相反的两物属于不同的种,其底层(所包含的质料)并非一致,所以根本没有可比性,也不能为它们找到一个居间者。
在最后这一部分,亚里士多德批判了那些胡乱以此为根据而推广到任意两个不同的事物之间也必然有一个中介物的谬论。
比如:他们说在手和鞋之间也必有某个中介物。
亚里士多德反驳说,我们说的这个相反者(也就是对立)之间的中介物是指在一个种之间的事物,
而并非是一个种中的事物,根本没有共同可对比的东西。
所以,根本不可能加以对比或者作为相反者而得出什么中介物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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